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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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更新,已補上結論,並將附錄一併放入。

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2008年3月24日 星期一

宗教ppt

一、佛教

(一) 生命起源觀─
《楞嚴經》:「同業相纏,合離成化。見明色發,明見想成;異見成憎,同想成愛。流愛為種,納想為胎,交遘發生,吸引同業;故有因緣,生羯羅藍、遏蒲曇等。」

(二)輪迴果報觀─
1.「夫妻是前緣,善緣、惡緣,無緣不合;兒女原宿債,欠債、還債,無債不來。」
2.《楞嚴經》:「若用錢物,或役其力,償足自停。如其中間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除奢摩他,及佛出世,不可停寢。」

(三)戒律─
「受具足戒後的比丘,不得故意奪取有情─下至螻蟻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奪取人命,或墮胎(殺胎兒),彼非沙門,亦非釋子(釋尊的弟子)。」

(四)明代《往古墮胎產亡圖》(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


二、基督教、基督教新派、天主教

(一) 生命起源觀─胎兒在被賦予靈魂之後才構成完整生命
1. 基督教:按胎兒性別界定為受胎後的35~80天不等。
2. 天主教:何時賦予靈魂的問題可以討論,但要謹慎對待胚胎,像對待人一樣。
(二) 墮胎問題爭議─
1. 對生命賦予者的認識
(1) 人非上帝:《聖經》:「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
(2) 上帝給人以自由意志
2. 對「人」的本質理解不同
(1) 「從受孕的那一剎那起即是具有生命的個體。」
(2) 受精卵具有本身的遺傳基因,但基因不等於人。
3. 生育道德觀的分歧
(1) 墮胎就是殺人(《聖經》「十戒」:「不可殺人」)
(2) 婦女應有的基本人權(基督教「愛」的道德與原則)
4. 生育是否為婚姻、家庭、愛情的基礎
(1) 維護傳統家庭的結構
(2) 家庭基礎建構在夫妻的平等和諧、互敬互愛。
5. 對地球人口爆炸的看法
(1) 並非人口多,而是財富分配不均衡。
(2) 人口爆炸帶來嚴重社會問題。


三、其他


(一)印度教

輪迴轉世以求解脫

(二)伊斯蘭教

墮胎是唯有拯救母親生命始得為之的一項重罪

(三)日本神道教
胎兒在未經分娩見到光亮前是沒有靈魂的

(三) 猶太教
胎兒正在經歷成長為人的過程,墮胎必須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新研究有助於「打破墮胎迷思」

新研究有助於「打破墮胎迷思」

【編譯平山/BPNews六月九日報導】

反墮胎者一向宣稱墮胎的後果影響深遠,也會損及母親的身心健康,最近幾項研究結果支持這些說法。其中一項研究發現,首次懷孕就墮胎的婦女和生下孩子的婦女相比,得到臨床憂鬱症的風險高出65%。另一研究發現,墮胎的人在墮胎後九十天,有二點六倍的機會更可能要接受精神治療。另一項報告發現,懷孕後期墮胎有時會造成日後不孕。
 卡屈爾是一間反墮胎未婚媽媽之家的主任,也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基督教事工副教授,他說,這類資料有助於打破「墮胎是個簡單的解決方法,沒有後遺症」的迷思。這家診所服事想墮胎的婦女,免費幫她們做超音波,告知有關墮胎的真相。協談員有些是墮胎過的基督徒婦女,現在努力引導其他婦女不要墮胎。她們看到的婦女約有90%對墮胎有負面反應,包括幻覺重現、作噩
夢、意志消沉、想自殺、濫用藥物等等。一名浸信會友說,「惟有神的恩典才能引導她們悔改、得醫治」。神常常使用教會界、醫師、協談員在這過程中予以協助。」

美國最高法院的五個關鍵性墮胎案例

美國最高法院的五個關鍵性墮胎案例

自從1973年的Roe v. Wade案件以來,最高法院受理了許多其他影響婦女選擇權的案件。Roe案件判決中最初的寬泛的保護隱私權的標準已經被縮減了,並在接下來的許多案件中受到支持。

1973年1月22日,Roe v. Wade
判決:5:4
多數派:Blackmun, Burger, Douglas, Brennan, Stewart, Marshall, 和Powell
少數派:White和Rehnquist


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婦女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是受憲法個人自主權和隱私權規定的保護。第一次,法院給予選擇權以最高程度的憲法保護,即嚴格審查標準。最高法院發現平衡婦女隱私權和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之間的必要,因此建立了一個三個月的期間評估對墮胎的限制性規定。對胎兒存活期以前進行墮胎的限制被嚴格限定在促進母體健康的考慮。過了胎兒存活點,各州可以自由禁止墮胎或者採取其他步驟促進其保護胎兒生命的利益。甚至過了那一點,各州對存活胎兒的利益也要屈服于為保護婦女生命和健康進行墮胎的權利。

1980年6月30日,Harris v. McRae
判決:5:4
多數派:Stewart, White, Rehnquist, Powell, Burger
少數派:Brennan, Marshall, Blackmun, Stevens


法院確認了海德修正案的有效性。海德修正案限制聯邦財政通過醫療補助制度用於墮胎,並限制所有其他美國衛生和福利部的項目以便在必要時挽救婦女的生命。1993年起,海德修正案允許公共財政用於強姦和亂倫,但是不能用於維持婦女的健康。法院裁決道,海德修正案的限制性規定並沒有干擾到Roe案件所確立的正當程式自由,法院寫到:“婦女的自由選擇權本身並不帶有使她獲得一系列受保護的選擇權的財政資源的憲法權利。”

1989年7月3日,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判決:5:4
多數派:Rehnquist, White, O’Connor, Scalia, 和Kennedy
少數派:Blackmun, Brennan, Marshall, 和Stevens


最高法院確認了密蘇里州有關於禁止公職人員和公共設施用於墮胎的禁令,除非為挽救婦女健康的需要。法院裁決道,這個限制在McRac案的判決下和先前認為“州不需要為便利墮胎而提供任何資源”的判例下是有效的。三名法官(Rehnquist, White和Kennedy)主張對Roe案件判決進行重新考慮,法官Scalia建議法院推翻Roe案件的判決。

1992年6月29日,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多數判決
多數派:O’Connor, Kennedy, 和Souter
部分有異議:Stevens, Blackmun, Rehnquist, White, Scalia, 和Thomas


在本案中,法院在分析對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墮胎的限制時,用比較模糊的“不適當負擔”標準代替了在Roe案件判決中建立起來的嚴格審查標準。法院再次確認評估對胎兒存活期之後墮胎的限制的標準是嚴格審查標準,並明確表示將延伸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和保護母體健康的利益應用至整個懷孕期間,同時放棄了三個月的標準時間。有關於促進這些利益的規章都是有效的,除非這些規章有對婦女的選擇權施加實質的障礙的目的或結果。在對賓夕法尼亞洲法令應用這條新標準時,法院支持了法令的規定,即在進行一次非緊急墮胎手術之前的24小時,醫生必須向病人提供州有關於墮胎的相關資訊。

2000年6月28日,Stenberg v. Carhart
判決:5:4
多數派:Breyer, Stevens, O’Connor, Ginsberg和Souter
少數派:Kennedy, Thomas, Rehnquist和Scalia


最高法院否決了內布拉斯加州對所謂“部分生育墮胎”的禁令。法院認為這個禁令是對Roe案件判決的憲法性的違背,因為它沒有包含保護婦女健康的例外規定,並對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施加了不適當的負擔。此外,法院還裁決這個禁令的語言如此廣泛和模糊以至於在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受憲法保護的墮胎手術也將會被禁止。

來源於http://www.crlp.org/crt_roe_cases.html

墮胎的基本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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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大綱裡面的前幾點。

墮胎的方法可分兩大類

墮胎的方法可分兩大類

一、阻止初期胚胎在子宮內著床,或破壞剛著床的胚胎,使其排出

事後避孕丸-藥丸含有乙菧酚化合物,內含大量雌激素,造成子宮內膜的環境不利於胚胎著床,
因而導致流產。並非防止受孕,而是中止懷孕。
子宮環(子宮內避孕器:IUD’s)-塑膠製成細而可捲屈的東西,約四吋長,它的圓周很小,末端有彈性螺旋狀的部分用來放進子宮內,此螺旋狀的結構,加上婦女身體的移動,使子宮壁幾乎不停受到刮削,使得已受精成孕的卵子從輸卵管抵達子宮時,不能植在子宮壁內。

RU486-其藥理是阻斷子宮內膜的黃體素接受器。由於黃體素是讓子宮內膜維持懷孕狀態所必需的賀爾蒙,故一旦接受器被阻斷,黃體素的功能與相關反應就被打斷或改變,子宮內膜也因此發生崩解,以致胚胎無法著床或已著床胚胎發生剝離,胚胎因而無法獲得營養而活活餓死。如此,懷孕就被中止。


二、針對已在子宮內著床,並已生長一段時日的胎兒,以各種工具及方法中止其生命,並排出體外。

擴張刮除術-懷孕早期到十三個星期(三個月),注射局部麻醉劑到陰道後部,使子宮頸管和子宮失去感覺,並插入金屬管來幫助子宮頸管擴張。等到子宮頸管擴張得夠寬後,醫生就把一個刮除器,插進子宮,把胎兒及胎盤從子宮壁上刮離,最後再用特製的鉗把胎兒碎片拉出體外。
真空刮除術(子宮吸引術)-用於懷孕早期,直到十二或十三星期(三個月)為止。支消毒過的真空吸引器插進子宮,然後開動真空壓力,達二十至四十秒之久,將胎兒及胎盤活活吸成碎屑抽出。

注射鹽水-懷孕十四週後常用的誘導墮胎方法。用長針插穿腹壁透進子宮內,抽出幾盎士羊水,然後把同體積濃鹽水或葡萄糖溶液注入。此高張溶液會造成胎兒皮膚灼傷,使胎兒痛苦死亡。在24~48小時內,該孕婦再分娩產下死嬰。這手術明顯故意殺害一個生活了三個月或以上的胎兒。
注射前列腺素-為懷孕時期較長的婦女墮胎。原理是因前列腺素能刺激子宮強烈收縮,故將前列腺素注入羊膜囊內,能引發強力分娩與早產。由於此墮胎方法產出的胎兒仍可能是活的,所以施術者會先注射毒素殺死嬰兒。

子宮切開術-是一種後期墮胎方法,為懷孕約已達三個月的墮胎。方法是在恥骨對上的腹肌割開,再剖開子宮壁取出胎兒和胎盤,最後把兩個剖開處縫好。至於取出的胎兒,則被置於水中、或因飢餓、疏忽的方式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