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 星期一

美國最高法院的五個關鍵性墮胎案例

美國最高法院的五個關鍵性墮胎案例

自從1973年的Roe v. Wade案件以來,最高法院受理了許多其他影響婦女選擇權的案件。Roe案件判決中最初的寬泛的保護隱私權的標準已經被縮減了,並在接下來的許多案件中受到支持。

1973年1月22日,Roe v. Wade
判決:5:4
多數派:Blackmun, Burger, Douglas, Brennan, Stewart, Marshall, 和Powell
少數派:White和Rehnquist


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婦女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是受憲法個人自主權和隱私權規定的保護。第一次,法院給予選擇權以最高程度的憲法保護,即嚴格審查標準。最高法院發現平衡婦女隱私權和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之間的必要,因此建立了一個三個月的期間評估對墮胎的限制性規定。對胎兒存活期以前進行墮胎的限制被嚴格限定在促進母體健康的考慮。過了胎兒存活點,各州可以自由禁止墮胎或者採取其他步驟促進其保護胎兒生命的利益。甚至過了那一點,各州對存活胎兒的利益也要屈服于為保護婦女生命和健康進行墮胎的權利。

1980年6月30日,Harris v. McRae
判決:5:4
多數派:Stewart, White, Rehnquist, Powell, Burger
少數派:Brennan, Marshall, Blackmun, Stevens


法院確認了海德修正案的有效性。海德修正案限制聯邦財政通過醫療補助制度用於墮胎,並限制所有其他美國衛生和福利部的項目以便在必要時挽救婦女的生命。1993年起,海德修正案允許公共財政用於強姦和亂倫,但是不能用於維持婦女的健康。法院裁決道,海德修正案的限制性規定並沒有干擾到Roe案件所確立的正當程式自由,法院寫到:“婦女的自由選擇權本身並不帶有使她獲得一系列受保護的選擇權的財政資源的憲法權利。”

1989年7月3日,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判決:5:4
多數派:Rehnquist, White, O’Connor, Scalia, 和Kennedy
少數派:Blackmun, Brennan, Marshall, 和Stevens


最高法院確認了密蘇里州有關於禁止公職人員和公共設施用於墮胎的禁令,除非為挽救婦女健康的需要。法院裁決道,這個限制在McRac案的判決下和先前認為“州不需要為便利墮胎而提供任何資源”的判例下是有效的。三名法官(Rehnquist, White和Kennedy)主張對Roe案件判決進行重新考慮,法官Scalia建議法院推翻Roe案件的判決。

1992年6月29日,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多數判決
多數派:O’Connor, Kennedy, 和Souter
部分有異議:Stevens, Blackmun, Rehnquist, White, Scalia, 和Thomas


在本案中,法院在分析對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墮胎的限制時,用比較模糊的“不適當負擔”標準代替了在Roe案件判決中建立起來的嚴格審查標準。法院再次確認評估對胎兒存活期之後墮胎的限制的標準是嚴格審查標準,並明確表示將延伸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和保護母體健康的利益應用至整個懷孕期間,同時放棄了三個月的標準時間。有關於促進這些利益的規章都是有效的,除非這些規章有對婦女的選擇權施加實質的障礙的目的或結果。在對賓夕法尼亞洲法令應用這條新標準時,法院支持了法令的規定,即在進行一次非緊急墮胎手術之前的24小時,醫生必須向病人提供州有關於墮胎的相關資訊。

2000年6月28日,Stenberg v. Carhart
判決:5:4
多數派:Breyer, Stevens, O’Connor, Ginsberg和Souter
少數派:Kennedy, Thomas, Rehnquist和Scalia


最高法院否決了內布拉斯加州對所謂“部分生育墮胎”的禁令。法院認為這個禁令是對Roe案件判決的憲法性的違背,因為它沒有包含保護婦女健康的例外規定,並對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施加了不適當的負擔。此外,法院還裁決這個禁令的語言如此廣泛和模糊以至於在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受憲法保護的墮胎手術也將會被禁止。

來源於http://www.crlp.org/crt_roe_cas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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