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新聞編輯制播作業規範

雖然是以新聞為主,但有包含對談話性節目的規範,包含任何新聞性節目
的制約



【中華電視公司新聞部『新聞編採製播作業規範』】
在現代化的社會裡,大眾傳播事業具有莫大的影響力,尤以新聞對社會倫理的維繫、價值觀念的評估、生活素養的提升,乃至輿論與風尚的形成,都會產生強而有力的作用。有鑑於此,特本著自律的精神、道德的良知、社會的責任擬訂本規範,期使以豐富、翔實、正確的內容,提供觀眾正確新聞及資訊,並作為政府與人民溝通管道之橋樑。為避免因個人疏忽損及他人或社會權益,特訂定此規範以為自律:
一、
全體同仁除致力成為「第四權」外,凜於社會責任,全力做到:(一)真實報導;(二)啟迪人心;(三)教化社會的功能。
二、
落實言論自由,全體同仁將提供民眾公正、確實、客觀、多元的新聞資訊;在製播各類型新聞節目時,信守民主、自由、進步、多元的原則。
三、
全體同仁以精確、完整、平衡的專業標準,不偏不倚、力求公正的專業態度處理,並呈現新聞事件主體。
四、
全體同仁以誠信互助、彼此尊重的態度,守分守己、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群策群力,完成採訪任務。
五、
全體同仁重視工作倫理,強化分工合作,發揮應有的團隊精神,圓滿達成任務。
六、
全體同仁特別尊重觀眾與當事人的權益,不以煽、色、腥等低俗手段,譁眾取寵,吸引觀眾。

(一)
單一的犯罪或煽情渲染的緋聞事件,不在編排上作為頭條新聞的主要選擇。
(二)
犯罪新聞內容不應對犯罪過程或細節做詳細之描述,避免造成教導民眾犯罪手法之嫌。
(三)
對於涉及犯罪之嫌犯,應儘量避免單獨採訪,如必須時,不應花費太多篇幅讓嫌犯發表談話,以免造成為嫌犯行為合理化的錯誤印象。
(四)
犯罪新聞中對屍體或涉及色情、猥褻、裸露、暴力、血腥、殘忍、恐怖、噁心之鏡頭,不應以誇大、喧染或是特寫方式強調事件主體,如有播出必要,則應作特殊處理。
七、
全體同仁在各類新聞性節目中,不得傳達或暗示種族、膚色、性別、宗教等的對立,不得對身心殘障者表露任何歧視之言語與觀點。
八、
全體同仁在採訪進行中,如遇可能牴觸的機關、企業或金錢利益時,應重視「義」、「利」之辨,請求迴避,改派任務。
九、
全體同仁在各採訪線上取得獨家新聞資訊時,首應注意其社會公益及其可能影響,審慎處理。
十、
全體同仁非不得已不以戲劇,模擬造假等非現場實況的手法呈現新聞資訊。
十一、
全體同仁於新聞報導中,如遇真相未明,不宜遽下斷語,若有錯誤發生,必須儘速更正,以示負責。
十二、
全體同仁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所賦予的身分,藉名招搖,謀取個人利益。
十三、
全體同仁於報導有關風化案件時,應信守廣播電視法相關法律規範,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十四、
全體同仁於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時,應信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以保護被害人。
十五、
避免廣告新聞化具體措施:

(一)
在民生新聞如遇有爭議之商(產)品,無論好壞,嚴格要求記者避免於新聞內容中涉及廠商、商品之介紹。
(二)
在民生消費新聞處理時,取材將以提供消費者訊息並以介紹多種商品方式為採訪對象,避免做單一商品報導。
十六、
在使用SNG時,為避免直播畫面稍有不慎,將損及個人或大眾權益,甚至有違法令,特訂定以下規範供全體製播人員遵守:

(一)
信守「中國新聞記者信條」,本於善良純潔之動機,忠恕寬厚之襟抱、轉播報導各類新聞事件。
(二)
報導社會犯罪案件,在爭取新聞時效的同時,更要尊重當事人的隱私。
(三)
報導社會犯罪案件,應特別注意隱匿相關背景資料,以保護報案人的安全。
(四)
報導有勒贖犯罪案件,基於告知、警惕的社會功能外,應特別特別注意「人質安全第一」觀念。
(五)
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時,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播出被害人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六)
報導社會犯罪案件時,應切記不得詳細描述作案手法、犯罪細節,把嫌犯英雄化,以免對青少年造成更嚴重的不良影響。
(七)
報導社會犯罪案件時,暴力血腥鏡頭應再過濾,避免影響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
(八)
接受犯罪當事人投訴時,應注意平衡報導,避免直接引用其詭辯之詞或偏激之言,塑造成「悲劇英雄」,並要釐清投訴內容牽涉的是非觀念,以正視聽。
(九)
報導重大空難事件時,應切記避免血腥,殘忍、悲慘的畫面直接出現,以免帶給民眾噁心、難過、焦慮與恐慌,甚至對國家社會失去信心與依賴。
(十)
報導醫院或災難新聞,應尊重警方、院方或當事人的意願,不得妨礙治療或救難措施,尤其不得強迫攝影,引起糾紛。


十七、
為充分尊重新聞專業並落實新聞自主性,特訂定『新聞自主公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公司全體新聞製播人員以本於新聞專業、自主之作法,提供公正、客觀、正確、平衡之新聞資訊為宗旨,不受任何政黨之影響。
第二條:
本公司任何董事及任何股東不得以任何非新聞專業之理由,干預新聞部各節新聞內容編排與製播。
第三條:
本公司經理部門人員及各級主管在尊重新聞專業之前提下,不得以政黨原因,對新聞方向、內容或人物之任加指示。
第四條:
國內各類政治及選舉新聞之處理,應力求平衡公正,不偏袒任何政黨亦不偏好任何特定候選人;對各候選人所發表之政見發表或舉辦之活動,主播或督導之經理、副理應依其專業素養及經驗,在考量新聞之重要性後,決定新聞之前後順序及其內容之長短,但對於有爭議性之新聞或議題,應公平對待各方。
第五條:
本公司新聞部採責任制,新聞部經理對總經理負責,採訪、製作、節目等各中心對經理負責,各類記者、製作人、編譯、導播、主編對各中心主任負責;如因個人之疏忽,造成公司名譽受損時,當事人應接受適當處分,如事態嚴重時,視其重要程度決定連坐層級。
第六條:
文字記者在撰稿後除接受新聞部各級幹部專業之指導外,不須接受公司內部或公司以外之任何人指示;如因採訪撰文衍生出訴訟糾紛,不論是否離職均應接受法院傳訊。
第七條:
主編依其專業素養審查文稿內容,並編排新聞播映順序,新聞部當值之副理或經理可依新聞連續性、重要性、時效性及鄰近性調換排序。
第八條:
新聞製播人員基於上述原則執行職務,若認為因而遭上級處分或職務調整處置不當時,可依申訴辦法向由部本部(經理、副理)、各中心主任、各中心代表(一)組成之評議會,要求重新評定。
第九條:
本公司全體新聞製播人員應遵循『中華電視公司新聞從業人員自律規範』、『中華電視公司SNG轉播自律規範』、『性侵害防治法』、『兒童福利法』及『刑法三百一十及三百一十一條』等規範或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失除應及時改正外,並應撰寫書面報告書一份,供評議會依情節輕重予以不同之處分。


十八、
新聞部全體同仁致力信守「中國新聞記者信條」,作為媒體報導責任的先驅者,與媒體社會責任的守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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