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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更新,已補上結論,並將附錄一併放入。
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2008年3月24日 星期一
宗教ppt
一、佛教
(一) 生命起源觀─
《楞嚴經》:「同業相纏,合離成化。見明色發,明見想成;異見成憎,同想成愛。流愛為種,納想為胎,交遘發生,吸引同業;故有因緣,生羯羅藍、遏蒲曇等。」
(二)輪迴果報觀─
1.「夫妻是前緣,善緣、惡緣,無緣不合;兒女原宿債,欠債、還債,無債不來。」
2.《楞嚴經》:「若用錢物,或役其力,償足自停。如其中間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除奢摩他,及佛出世,不可停寢。」
(三)戒律─
「受具足戒後的比丘,不得故意奪取有情─下至螻蟻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奪取人命,或墮胎(殺胎兒),彼非沙門,亦非釋子(釋尊的弟子)。」
(四)明代《往古墮胎產亡圖》(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
二、基督教、基督教新派、天主教
(一) 生命起源觀─胎兒在被賦予靈魂之後才構成完整生命
1. 基督教:按胎兒性別界定為受胎後的35~80天不等。
2. 天主教:何時賦予靈魂的問題可以討論,但要謹慎對待胚胎,像對待人一樣。
(二) 墮胎問題爭議─
1. 對生命賦予者的認識
(1) 人非上帝:《聖經》:「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
(2) 上帝給人以自由意志
2. 對「人」的本質理解不同
(1) 「從受孕的那一剎那起即是具有生命的個體。」
(2) 受精卵具有本身的遺傳基因,但基因不等於人。
3. 生育道德觀的分歧
(1) 墮胎就是殺人(《聖經》「十戒」:「不可殺人」)
(2) 婦女應有的基本人權(基督教「愛」的道德與原則)
4. 生育是否為婚姻、家庭、愛情的基礎
(1) 維護傳統家庭的結構
(2) 家庭基礎建構在夫妻的平等和諧、互敬互愛。
5. 對地球人口爆炸的看法
(1) 並非人口多,而是財富分配不均衡。
(2) 人口爆炸帶來嚴重社會問題。
三、其他
(一)印度教
輪迴轉世以求解脫
(二)伊斯蘭教
墮胎是唯有拯救母親生命始得為之的一項重罪
(三)日本神道教
胎兒在未經分娩見到光亮前是沒有靈魂的
(三) 猶太教
胎兒正在經歷成長為人的過程,墮胎必須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一) 生命起源觀─
《楞嚴經》:「同業相纏,合離成化。見明色發,明見想成;異見成憎,同想成愛。流愛為種,納想為胎,交遘發生,吸引同業;故有因緣,生羯羅藍、遏蒲曇等。」
(二)輪迴果報觀─
1.「夫妻是前緣,善緣、惡緣,無緣不合;兒女原宿債,欠債、還債,無債不來。」
2.《楞嚴經》:「若用錢物,或役其力,償足自停。如其中間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除奢摩他,及佛出世,不可停寢。」
(三)戒律─
「受具足戒後的比丘,不得故意奪取有情─下至螻蟻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奪取人命,或墮胎(殺胎兒),彼非沙門,亦非釋子(釋尊的弟子)。」
(四)明代《往古墮胎產亡圖》(佛教墮胎產亡水陸畫)
二、基督教、基督教新派、天主教
(一) 生命起源觀─胎兒在被賦予靈魂之後才構成完整生命
1. 基督教:按胎兒性別界定為受胎後的35~80天不等。
2. 天主教:何時賦予靈魂的問題可以討論,但要謹慎對待胚胎,像對待人一樣。
(二) 墮胎問題爭議─
1. 對生命賦予者的認識
(1) 人非上帝:《聖經》:「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
(2) 上帝給人以自由意志
2. 對「人」的本質理解不同
(1) 「從受孕的那一剎那起即是具有生命的個體。」
(2) 受精卵具有本身的遺傳基因,但基因不等於人。
3. 生育道德觀的分歧
(1) 墮胎就是殺人(《聖經》「十戒」:「不可殺人」)
(2) 婦女應有的基本人權(基督教「愛」的道德與原則)
4. 生育是否為婚姻、家庭、愛情的基礎
(1) 維護傳統家庭的結構
(2) 家庭基礎建構在夫妻的平等和諧、互敬互愛。
5. 對地球人口爆炸的看法
(1) 並非人口多,而是財富分配不均衡。
(2) 人口爆炸帶來嚴重社會問題。
三、其他
(一)印度教
輪迴轉世以求解脫
(二)伊斯蘭教
墮胎是唯有拯救母親生命始得為之的一項重罪
(三)日本神道教
胎兒在未經分娩見到光亮前是沒有靈魂的
(三) 猶太教
胎兒正在經歷成長為人的過程,墮胎必須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新研究有助於「打破墮胎迷思」
新研究有助於「打破墮胎迷思」
【編譯平山/BPNews六月九日報導】
反墮胎者一向宣稱墮胎的後果影響深遠,也會損及母親的身心健康,最近幾項研究結果支持這些說法。其中一項研究發現,首次懷孕就墮胎的婦女和生下孩子的婦女相比,得到臨床憂鬱症的風險高出65%。另一研究發現,墮胎的人在墮胎後九十天,有二點六倍的機會更可能要接受精神治療。另一項報告發現,懷孕後期墮胎有時會造成日後不孕。
卡屈爾是一間反墮胎未婚媽媽之家的主任,也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基督教事工副教授,他說,這類資料有助於打破「墮胎是個簡單的解決方法,沒有後遺症」的迷思。這家診所服事想墮胎的婦女,免費幫她們做超音波,告知有關墮胎的真相。協談員有些是墮胎過的基督徒婦女,現在努力引導其他婦女不要墮胎。她們看到的婦女約有90%對墮胎有負面反應,包括幻覺重現、作噩
夢、意志消沉、想自殺、濫用藥物等等。一名浸信會友說,「惟有神的恩典才能引導她們悔改、得醫治」。神常常使用教會界、醫師、協談員在這過程中予以協助。」
【編譯平山/BPNews六月九日報導】
反墮胎者一向宣稱墮胎的後果影響深遠,也會損及母親的身心健康,最近幾項研究結果支持這些說法。其中一項研究發現,首次懷孕就墮胎的婦女和生下孩子的婦女相比,得到臨床憂鬱症的風險高出65%。另一研究發現,墮胎的人在墮胎後九十天,有二點六倍的機會更可能要接受精神治療。另一項報告發現,懷孕後期墮胎有時會造成日後不孕。
卡屈爾是一間反墮胎未婚媽媽之家的主任,也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基督教事工副教授,他說,這類資料有助於打破「墮胎是個簡單的解決方法,沒有後遺症」的迷思。這家診所服事想墮胎的婦女,免費幫她們做超音波,告知有關墮胎的真相。協談員有些是墮胎過的基督徒婦女,現在努力引導其他婦女不要墮胎。她們看到的婦女約有90%對墮胎有負面反應,包括幻覺重現、作噩
夢、意志消沉、想自殺、濫用藥物等等。一名浸信會友說,「惟有神的恩典才能引導她們悔改、得醫治」。神常常使用教會界、醫師、協談員在這過程中予以協助。」
美國最高法院的五個關鍵性墮胎案例
美國最高法院的五個關鍵性墮胎案例
自從1973年的Roe v. Wade案件以來,最高法院受理了許多其他影響婦女選擇權的案件。Roe案件判決中最初的寬泛的保護隱私權的標準已經被縮減了,並在接下來的許多案件中受到支持。
1973年1月22日,Roe v. Wade
判決:5:4
多數派:Blackmun, Burger, Douglas, Brennan, Stewart, Marshall, 和Powell
少數派:White和Rehnquist
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婦女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是受憲法個人自主權和隱私權規定的保護。第一次,法院給予選擇權以最高程度的憲法保護,即嚴格審查標準。最高法院發現平衡婦女隱私權和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之間的必要,因此建立了一個三個月的期間評估對墮胎的限制性規定。對胎兒存活期以前進行墮胎的限制被嚴格限定在促進母體健康的考慮。過了胎兒存活點,各州可以自由禁止墮胎或者採取其他步驟促進其保護胎兒生命的利益。甚至過了那一點,各州對存活胎兒的利益也要屈服于為保護婦女生命和健康進行墮胎的權利。
1980年6月30日,Harris v. McRae
判決:5:4
多數派:Stewart, White, Rehnquist, Powell, Burger
少數派:Brennan, Marshall, Blackmun, Stevens
法院確認了海德修正案的有效性。海德修正案限制聯邦財政通過醫療補助制度用於墮胎,並限制所有其他美國衛生和福利部的項目以便在必要時挽救婦女的生命。1993年起,海德修正案允許公共財政用於強姦和亂倫,但是不能用於維持婦女的健康。法院裁決道,海德修正案的限制性規定並沒有干擾到Roe案件所確立的正當程式自由,法院寫到:“婦女的自由選擇權本身並不帶有使她獲得一系列受保護的選擇權的財政資源的憲法權利。”
1989年7月3日,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判決:5:4
多數派:Rehnquist, White, O’Connor, Scalia, 和Kennedy
少數派:Blackmun, Brennan, Marshall, 和Stevens
最高法院確認了密蘇里州有關於禁止公職人員和公共設施用於墮胎的禁令,除非為挽救婦女健康的需要。法院裁決道,這個限制在McRac案的判決下和先前認為“州不需要為便利墮胎而提供任何資源”的判例下是有效的。三名法官(Rehnquist, White和Kennedy)主張對Roe案件判決進行重新考慮,法官Scalia建議法院推翻Roe案件的判決。
1992年6月29日,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多數判決
多數派:O’Connor, Kennedy, 和Souter
部分有異議:Stevens, Blackmun, Rehnquist, White, Scalia, 和Thomas
在本案中,法院在分析對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墮胎的限制時,用比較模糊的“不適當負擔”標準代替了在Roe案件判決中建立起來的嚴格審查標準。法院再次確認評估對胎兒存活期之後墮胎的限制的標準是嚴格審查標準,並明確表示將延伸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和保護母體健康的利益應用至整個懷孕期間,同時放棄了三個月的標準時間。有關於促進這些利益的規章都是有效的,除非這些規章有對婦女的選擇權施加實質的障礙的目的或結果。在對賓夕法尼亞洲法令應用這條新標準時,法院支持了法令的規定,即在進行一次非緊急墮胎手術之前的24小時,醫生必須向病人提供州有關於墮胎的相關資訊。
2000年6月28日,Stenberg v. Carhart
判決:5:4
多數派:Breyer, Stevens, O’Connor, Ginsberg和Souter
少數派:Kennedy, Thomas, Rehnquist和Scalia
最高法院否決了內布拉斯加州對所謂“部分生育墮胎”的禁令。法院認為這個禁令是對Roe案件判決的憲法性的違背,因為它沒有包含保護婦女健康的例外規定,並對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施加了不適當的負擔。此外,法院還裁決這個禁令的語言如此廣泛和模糊以至於在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受憲法保護的墮胎手術也將會被禁止。
來源於http://www.crlp.org/crt_roe_cases.html
自從1973年的Roe v. Wade案件以來,最高法院受理了許多其他影響婦女選擇權的案件。Roe案件判決中最初的寬泛的保護隱私權的標準已經被縮減了,並在接下來的許多案件中受到支持。
1973年1月22日,Roe v. Wade
判決:5:4
多數派:Blackmun, Burger, Douglas, Brennan, Stewart, Marshall, 和Powell
少數派:White和Rehnquist
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婦女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是受憲法個人自主權和隱私權規定的保護。第一次,法院給予選擇權以最高程度的憲法保護,即嚴格審查標準。最高法院發現平衡婦女隱私權和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之間的必要,因此建立了一個三個月的期間評估對墮胎的限制性規定。對胎兒存活期以前進行墮胎的限制被嚴格限定在促進母體健康的考慮。過了胎兒存活點,各州可以自由禁止墮胎或者採取其他步驟促進其保護胎兒生命的利益。甚至過了那一點,各州對存活胎兒的利益也要屈服于為保護婦女生命和健康進行墮胎的權利。
1980年6月30日,Harris v. McRae
判決:5:4
多數派:Stewart, White, Rehnquist, Powell, Burger
少數派:Brennan, Marshall, Blackmun, Stevens
法院確認了海德修正案的有效性。海德修正案限制聯邦財政通過醫療補助制度用於墮胎,並限制所有其他美國衛生和福利部的項目以便在必要時挽救婦女的生命。1993年起,海德修正案允許公共財政用於強姦和亂倫,但是不能用於維持婦女的健康。法院裁決道,海德修正案的限制性規定並沒有干擾到Roe案件所確立的正當程式自由,法院寫到:“婦女的自由選擇權本身並不帶有使她獲得一系列受保護的選擇權的財政資源的憲法權利。”
1989年7月3日,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判決:5:4
多數派:Rehnquist, White, O’Connor, Scalia, 和Kennedy
少數派:Blackmun, Brennan, Marshall, 和Stevens
最高法院確認了密蘇里州有關於禁止公職人員和公共設施用於墮胎的禁令,除非為挽救婦女健康的需要。法院裁決道,這個限制在McRac案的判決下和先前認為“州不需要為便利墮胎而提供任何資源”的判例下是有效的。三名法官(Rehnquist, White和Kennedy)主張對Roe案件判決進行重新考慮,法官Scalia建議法院推翻Roe案件的判決。
1992年6月29日,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多數判決
多數派:O’Connor, Kennedy, 和Souter
部分有異議:Stevens, Blackmun, Rehnquist, White, Scalia, 和Thomas
在本案中,法院在分析對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墮胎的限制時,用比較模糊的“不適當負擔”標準代替了在Roe案件判決中建立起來的嚴格審查標準。法院再次確認評估對胎兒存活期之後墮胎的限制的標準是嚴格審查標準,並明確表示將延伸各州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和保護母體健康的利益應用至整個懷孕期間,同時放棄了三個月的標準時間。有關於促進這些利益的規章都是有效的,除非這些規章有對婦女的選擇權施加實質的障礙的目的或結果。在對賓夕法尼亞洲法令應用這條新標準時,法院支持了法令的規定,即在進行一次非緊急墮胎手術之前的24小時,醫生必須向病人提供州有關於墮胎的相關資訊。
2000年6月28日,Stenberg v. Carhart
判決:5:4
多數派:Breyer, Stevens, O’Connor, Ginsberg和Souter
少數派:Kennedy, Thomas, Rehnquist和Scalia
最高法院否決了內布拉斯加州對所謂“部分生育墮胎”的禁令。法院認為這個禁令是對Roe案件判決的憲法性的違背,因為它沒有包含保護婦女健康的例外規定,並對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施加了不適當的負擔。此外,法院還裁決這個禁令的語言如此廣泛和模糊以至於在胎兒存活期之前進行受憲法保護的墮胎手術也將會被禁止。
來源於http://www.crlp.org/crt_roe_cases.html
墮胎的方法可分兩大類
墮胎的方法可分兩大類
一、阻止初期胚胎在子宮內著床,或破壞剛著床的胚胎,使其排出
事後避孕丸-藥丸含有乙菧酚化合物,內含大量雌激素,造成子宮內膜的環境不利於胚胎著床,
因而導致流產。並非防止受孕,而是中止懷孕。
子宮環(子宮內避孕器:IUD’s)-塑膠製成細而可捲屈的東西,約四吋長,它的圓周很小,末端有彈性螺旋狀的部分用來放進子宮內,此螺旋狀的結構,加上婦女身體的移動,使子宮壁幾乎不停受到刮削,使得已受精成孕的卵子從輸卵管抵達子宮時,不能植在子宮壁內。
RU486-其藥理是阻斷子宮內膜的黃體素接受器。由於黃體素是讓子宮內膜維持懷孕狀態所必需的賀爾蒙,故一旦接受器被阻斷,黃體素的功能與相關反應就被打斷或改變,子宮內膜也因此發生崩解,以致胚胎無法著床或已著床胚胎發生剝離,胚胎因而無法獲得營養而活活餓死。如此,懷孕就被中止。
二、針對已在子宮內著床,並已生長一段時日的胎兒,以各種工具及方法中止其生命,並排出體外。
擴張刮除術-懷孕早期到十三個星期(三個月),注射局部麻醉劑到陰道後部,使子宮頸管和子宮失去感覺,並插入金屬管來幫助子宮頸管擴張。等到子宮頸管擴張得夠寬後,醫生就把一個刮除器,插進子宮,把胎兒及胎盤從子宮壁上刮離,最後再用特製的鉗把胎兒碎片拉出體外。
真空刮除術(子宮吸引術)-用於懷孕早期,直到十二或十三星期(三個月)為止。支消毒過的真空吸引器插進子宮,然後開動真空壓力,達二十至四十秒之久,將胎兒及胎盤活活吸成碎屑抽出。
注射鹽水-懷孕十四週後常用的誘導墮胎方法。用長針插穿腹壁透進子宮內,抽出幾盎士羊水,然後把同體積濃鹽水或葡萄糖溶液注入。此高張溶液會造成胎兒皮膚灼傷,使胎兒痛苦死亡。在24~48小時內,該孕婦再分娩產下死嬰。這手術明顯故意殺害一個生活了三個月或以上的胎兒。
注射前列腺素-為懷孕時期較長的婦女墮胎。原理是因前列腺素能刺激子宮強烈收縮,故將前列腺素注入羊膜囊內,能引發強力分娩與早產。由於此墮胎方法產出的胎兒仍可能是活的,所以施術者會先注射毒素殺死嬰兒。
子宮切開術-是一種後期墮胎方法,為懷孕約已達三個月的墮胎。方法是在恥骨對上的腹肌割開,再剖開子宮壁取出胎兒和胎盤,最後把兩個剖開處縫好。至於取出的胎兒,則被置於水中、或因飢餓、疏忽的方式而死。
一、阻止初期胚胎在子宮內著床,或破壞剛著床的胚胎,使其排出
事後避孕丸-藥丸含有乙菧酚化合物,內含大量雌激素,造成子宮內膜的環境不利於胚胎著床,
因而導致流產。並非防止受孕,而是中止懷孕。
子宮環(子宮內避孕器:IUD’s)-塑膠製成細而可捲屈的東西,約四吋長,它的圓周很小,末端有彈性螺旋狀的部分用來放進子宮內,此螺旋狀的結構,加上婦女身體的移動,使子宮壁幾乎不停受到刮削,使得已受精成孕的卵子從輸卵管抵達子宮時,不能植在子宮壁內。
RU486-其藥理是阻斷子宮內膜的黃體素接受器。由於黃體素是讓子宮內膜維持懷孕狀態所必需的賀爾蒙,故一旦接受器被阻斷,黃體素的功能與相關反應就被打斷或改變,子宮內膜也因此發生崩解,以致胚胎無法著床或已著床胚胎發生剝離,胚胎因而無法獲得營養而活活餓死。如此,懷孕就被中止。
二、針對已在子宮內著床,並已生長一段時日的胎兒,以各種工具及方法中止其生命,並排出體外。
擴張刮除術-懷孕早期到十三個星期(三個月),注射局部麻醉劑到陰道後部,使子宮頸管和子宮失去感覺,並插入金屬管來幫助子宮頸管擴張。等到子宮頸管擴張得夠寬後,醫生就把一個刮除器,插進子宮,把胎兒及胎盤從子宮壁上刮離,最後再用特製的鉗把胎兒碎片拉出體外。
真空刮除術(子宮吸引術)-用於懷孕早期,直到十二或十三星期(三個月)為止。支消毒過的真空吸引器插進子宮,然後開動真空壓力,達二十至四十秒之久,將胎兒及胎盤活活吸成碎屑抽出。
注射鹽水-懷孕十四週後常用的誘導墮胎方法。用長針插穿腹壁透進子宮內,抽出幾盎士羊水,然後把同體積濃鹽水或葡萄糖溶液注入。此高張溶液會造成胎兒皮膚灼傷,使胎兒痛苦死亡。在24~48小時內,該孕婦再分娩產下死嬰。這手術明顯故意殺害一個生活了三個月或以上的胎兒。
注射前列腺素-為懷孕時期較長的婦女墮胎。原理是因前列腺素能刺激子宮強烈收縮,故將前列腺素注入羊膜囊內,能引發強力分娩與早產。由於此墮胎方法產出的胎兒仍可能是活的,所以施術者會先注射毒素殺死嬰兒。
子宮切開術-是一種後期墮胎方法,為懷孕約已達三個月的墮胎。方法是在恥骨對上的腹肌割開,再剖開子宮壁取出胎兒和胎盤,最後把兩個剖開處縫好。至於取出的胎兒,則被置於水中、或因飢餓、疏忽的方式而死。
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2008年3月17日 星期一
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2008年3月12日 星期三
人哲報告大綱(完整版)
一、何謂墮胎?
(一)定義
(二)墮胎因素
(三)墮胎方式
(四)歷史簡述
二、墮胎之爭議性:
可從多層面舉出案例
三、從社會層面探討:
(一)醫療保健:
1、墮胎之安全性
2、後遺症:
(1)心理
(2)生理
(二)女權主義與胎兒人權:
1、何謂女性自主權?限度?
2、何謂人?(就哲學v.s.科學談)
3、女性自主權v.s.胎兒生命權
四、法律層面:
(一)古代法
(二)我國法令
(三)各國法律
五、宗教層面:
六、結論:
說明社會道德觀
七、電影心得分享:
(一)簡介
(二)評析
(三)小組心得
(一)定義
(二)墮胎因素
(三)墮胎方式
(四)歷史簡述
二、墮胎之爭議性:
可從多層面舉出案例
三、從社會層面探討:
(一)醫療保健:
1、墮胎之安全性
2、後遺症:
(1)心理
(2)生理
(二)女權主義與胎兒人權:
1、何謂女性自主權?限度?
2、何謂人?(就哲學v.s.科學談)
3、女性自主權v.s.胎兒生命權
四、法律層面:
(一)古代法
(二)我國法令
(三)各國法律
五、宗教層面:
六、結論:
說明社會道德觀
七、電影心得分享:
(一)簡介
(二)評析
(三)小組心得
2008年3月11日 星期二
人哲報告大綱(二)
我也稍微擬了大綱,請大家參考。
人哲報告大綱
一、何謂墮胎?
(一)定義
(二)墮胎因素
(三)墮胎方式
(四)歷史簡述
二、墮胎之爭議性
可從多層面舉出案例
三、從社會層面探討
(一)醫療保健:
1、墮胎之安全性
2、後遺症:
(1)心理
(2)生理
(二)女權主義與胎兒人權:
1、女性身體自主權
(1)何謂女性自主權?限度?
(2)對墮胎議題之主張
2、胎兒生命權
(1)何謂人?(就哲學v.s.科學談)
(2)胎兒生存權
(三)社會價值觀
1、西方(古代與近代)
2、東方(古代與近代)
四、宗教層面:
五、法律層面:
(一)古代法
(二)我國法令
(三)各國法律
六、電影心得分享
(一)簡介
(二)評析
(三)小組心得
非屬「生命權」與「自主權」之諍
與下篇正好持相反立場說明優生保健法是否對女性身體自主權造成妨礙,可做為正反面的参考
資料來源:http://www.awker.com/hongshi/mag/85/85-6.htm
——人工流產思考諮詢期之商榷
釋昭慧
立法院衛生環保福利委員會已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修法案排進議程,擬作一讀討論。一時之間,彷若出現了一場「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識形態攻防戰。
然而夲次修法,並非限制孕婦人工流產的決定權,而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諮詢,給予當事人縝密思考利弊得失的緩衝時間,因此這已不純粹是「生命權」與「自主權」的拔河,而亦可視作女性行使「自主權」的配套措施。
一、站在「身體自主權」的立論基礎上,若不透過支援體系提供輔導與諮商,不明白自己可以受到什麼程度的身體保護與名譽保障,不知道嬰兒出生後,可以獲得什麼樣的待遇,試問受孕者在資訊短少而又無助的情況之下,如何能為自己的生或不生,作出相對較好的自主性決定?
二、倘若該一法條是全面禁止人工流產,那還可說是以國家機器宰制「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思考期的設定,並未代孕婦決定其應否人工流產,而只是由醫療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提供有關人工流產利弊得失的完整資訊,因此說它侵損女性身體自主權,指責可能有些失焦。
三、婦運人士多係中產階級,菁英階層的女性,強調「婦女不是白癡,她們自己會思考其要不要人工流產,不勞法律強制規範」。然而這無關乎婦女智商問題,而關乎社會資源分配問題。現實社會中確實有些弱勢婦女(如勞工階層婦女、低收入家庭主婦、外籍配偶、未成年少女),受婆家、丈夫、男友之壓力而決意墮胎,卻對人工流產的利弊得失,以及倘若勉為生產所可能獲得的社會支持,無法獲得完整資訊。因此,究竟是在欠缺資訊的情況下所作的決定,還是獲得完整資訊後所作的決定,更合乎「女性身體自主權」精神?不無疑義。
四、婦運人士云:針對需要接受諮詢的孕婦,可以提供諮詢,但不須讓不需要的孕婦也跟著受到強制。然而弔詭的是,越是需要接受諮詢的女性,越有可能在外力因素干擾之下,無法獲得接受諮詢的機會;因此強制性的人工流產諮詢服務,確有保障弱勢孕婦的功能。這就如同經濟越弱勢者,往往越無法參加各類保險,須有強制性的全民健保,提供相對較好的醫療保障。至於那些自認無需接受諮詢而墮胎心意已決的女性,何妨自行將就醫時間提早三天(行政院版)或六天(民間版)?這並不影響其選擇人工流產的自主性。
五、反對設定思考期者認為:思考期拖延了墮胎時日,會增加墮胎的危險。然而這與其支持墮胎而不贊同「墮胎對孕婦有危險性」的立論,是有矛盾的。更且思考期條文,針對的是原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在醫師的專業判斷下,倘若該受諮詢的孕婦個案,因生命危險而須立即受術,可另依第九條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而逕予決定受術,並不受思考期法規的影響。
六、在亞洲,關切女性命運的人都不宜忽略一項事實:人工流產問題,有本土情境的特殊現象,是歐美主張「女性自主權」者所不會遇到的棘手問題。亦即:當今許多人工流產的動機,恰恰是來自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
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台灣的出生性別比例已經嚴重失調,約為一一○比一○○,近年因基因檢測術發達,墮女胎之數目更有攀升之勢。中國大陸南方甚至已達一三○比一○○,形勢非常嚴峻。顯見人工流產的受害者,經常還是女性。泛濫而無節制的墮胎,業已關涉到女性的性別尊嚴與未出世女性的生命權。因此,在嚴重歧視女性的亞洲,有關生與不生的「女性自主權」,必須依本土特殊的情境脈絡來加以檢視,以免它不幸成為掩護父權意識的「白手套」,這是反修法論者所不容迴避的課題。
因此,新訂法規要求醫療機構作最後的把關,提供充份的資訊,讓墮胎女性得有完整思考其處境與解決方案的空間,對於受孕待產與即將誕生的弱勢女性,仍有其積極意義。即使站在「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立場,提供專業諮詢的「墮胎前思考期」依然有其重要性與實質效益。
九五、十二、十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意見廣場」
資料來源:http://www.awker.com/hongshi/mag/85/85-6.htm
——人工流產思考諮詢期之商榷
釋昭慧
立法院衛生環保福利委員會已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修法案排進議程,擬作一讀討論。一時之間,彷若出現了一場「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識形態攻防戰。
然而夲次修法,並非限制孕婦人工流產的決定權,而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諮詢,給予當事人縝密思考利弊得失的緩衝時間,因此這已不純粹是「生命權」與「自主權」的拔河,而亦可視作女性行使「自主權」的配套措施。
一、站在「身體自主權」的立論基礎上,若不透過支援體系提供輔導與諮商,不明白自己可以受到什麼程度的身體保護與名譽保障,不知道嬰兒出生後,可以獲得什麼樣的待遇,試問受孕者在資訊短少而又無助的情況之下,如何能為自己的生或不生,作出相對較好的自主性決定?
二、倘若該一法條是全面禁止人工流產,那還可說是以國家機器宰制「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思考期的設定,並未代孕婦決定其應否人工流產,而只是由醫療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提供有關人工流產利弊得失的完整資訊,因此說它侵損女性身體自主權,指責可能有些失焦。
三、婦運人士多係中產階級,菁英階層的女性,強調「婦女不是白癡,她們自己會思考其要不要人工流產,不勞法律強制規範」。然而這無關乎婦女智商問題,而關乎社會資源分配問題。現實社會中確實有些弱勢婦女(如勞工階層婦女、低收入家庭主婦、外籍配偶、未成年少女),受婆家、丈夫、男友之壓力而決意墮胎,卻對人工流產的利弊得失,以及倘若勉為生產所可能獲得的社會支持,無法獲得完整資訊。因此,究竟是在欠缺資訊的情況下所作的決定,還是獲得完整資訊後所作的決定,更合乎「女性身體自主權」精神?不無疑義。
四、婦運人士云:針對需要接受諮詢的孕婦,可以提供諮詢,但不須讓不需要的孕婦也跟著受到強制。然而弔詭的是,越是需要接受諮詢的女性,越有可能在外力因素干擾之下,無法獲得接受諮詢的機會;因此強制性的人工流產諮詢服務,確有保障弱勢孕婦的功能。這就如同經濟越弱勢者,往往越無法參加各類保險,須有強制性的全民健保,提供相對較好的醫療保障。至於那些自認無需接受諮詢而墮胎心意已決的女性,何妨自行將就醫時間提早三天(行政院版)或六天(民間版)?這並不影響其選擇人工流產的自主性。
五、反對設定思考期者認為:思考期拖延了墮胎時日,會增加墮胎的危險。然而這與其支持墮胎而不贊同「墮胎對孕婦有危險性」的立論,是有矛盾的。更且思考期條文,針對的是原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在醫師的專業判斷下,倘若該受諮詢的孕婦個案,因生命危險而須立即受術,可另依第九條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而逕予決定受術,並不受思考期法規的影響。
六、在亞洲,關切女性命運的人都不宜忽略一項事實:人工流產問題,有本土情境的特殊現象,是歐美主張「女性自主權」者所不會遇到的棘手問題。亦即:當今許多人工流產的動機,恰恰是來自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
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台灣的出生性別比例已經嚴重失調,約為一一○比一○○,近年因基因檢測術發達,墮女胎之數目更有攀升之勢。中國大陸南方甚至已達一三○比一○○,形勢非常嚴峻。顯見人工流產的受害者,經常還是女性。泛濫而無節制的墮胎,業已關涉到女性的性別尊嚴與未出世女性的生命權。因此,在嚴重歧視女性的亞洲,有關生與不生的「女性自主權」,必須依本土特殊的情境脈絡來加以檢視,以免它不幸成為掩護父權意識的「白手套」,這是反修法論者所不容迴避的課題。
因此,新訂法規要求醫療機構作最後的把關,提供充份的資訊,讓墮胎女性得有完整思考其處境與解決方案的空間,對於受孕待產與即將誕生的弱勢女性,仍有其積極意義。即使站在「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立場,提供專業諮詢的「墮胎前思考期」依然有其重要性與實質效益。
九五、十二、十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意見廣場」
女性身體自主權,難道您不關心?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alexrhm&article_id=10898586
☉任懷鳴2006.11.09
日前,有報紙以頭條報導:三位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辭職,抗議行政院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蔑視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然而,新聞熱度不因為頭條而延續,許多人甚至以「新聞花絮」一笑置之;問過一些老師,發現不少人根本「不知道」、「沒注意」這件事。於是,一個戕害女性人權、製造醫療危險、延續人間不義、深化社會虛偽的惡法,就在人們的漠視中,正一步一步邁向實現的終點。其實,這個問題不難釐清。
10月1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生育保健法》的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女性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換句話說,當女性發覺自己懷孕,經過自己再三思考,甚至與家人、伴侶討論之後,最後最後,終於下定決心流產;但到了醫院,還必須接受「陌生人」的「強制諮詢」、再回去「思考三天」,然後才能「合法的」進行人工流產(墮胎)。於是,這位懷孕女性被迫接受「罪惡感」,有的人終於延誤流產時機;或者,不得已的,只好冒險去找「非法、又不安全」的流產管道!有人認為,「多思考」沒什麼不好。問題是:面對這麼重大的抉擇時,有哪個正常的女性不慎重思考?立法「強制思考」,是不是認為台灣的女性都缺乏思考能力?還是懷疑台灣的女性都有「道德問題」,隨隨便便就想墮胎?天哪!我們在說的這個「決定墮胎的女性」,可不是什麼「不相干的別人」;「她」可能就是你的妻子、你的姊妹、你的親戚朋友、或你的學生,甚至,就是「你自己」啊!「找人諮詢」是我的權利,可不是我的義務!「找誰諮詢」更是我的自由,要找,總要找我信任的人。不是嗎?
事實上,法律該強制的,是「醫院有義務提供生育諮詢服務」,是「政府應普設生育諮商中心」,是「醫護人員應接受具性別意識的在職訓練及養成教育」,而不是強制早已身心煎熬的「懷孕女性」再一次經歷身心煎熬!親愛的老師,當我們在課堂中教導學生「什麼是人權」、「什麼是公義」、「什麼是憐憫」、「什麼是將心比心」,便不能忽視這個發生在我們身邊、將影響我們每個人生活(甚至生命)的法律變化。
親愛的老師,相信您只是「不知道」或「沒注意」!
☉任懷鳴2006.11.09
日前,有報紙以頭條報導:三位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辭職,抗議行政院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蔑視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然而,新聞熱度不因為頭條而延續,許多人甚至以「新聞花絮」一笑置之;問過一些老師,發現不少人根本「不知道」、「沒注意」這件事。於是,一個戕害女性人權、製造醫療危險、延續人間不義、深化社會虛偽的惡法,就在人們的漠視中,正一步一步邁向實現的終點。其實,這個問題不難釐清。
10月1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生育保健法》的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女性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醫療機構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天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才能進行人工流產。」換句話說,當女性發覺自己懷孕,經過自己再三思考,甚至與家人、伴侶討論之後,最後最後,終於下定決心流產;但到了醫院,還必須接受「陌生人」的「強制諮詢」、再回去「思考三天」,然後才能「合法的」進行人工流產(墮胎)。於是,這位懷孕女性被迫接受「罪惡感」,有的人終於延誤流產時機;或者,不得已的,只好冒險去找「非法、又不安全」的流產管道!有人認為,「多思考」沒什麼不好。問題是:面對這麼重大的抉擇時,有哪個正常的女性不慎重思考?立法「強制思考」,是不是認為台灣的女性都缺乏思考能力?還是懷疑台灣的女性都有「道德問題」,隨隨便便就想墮胎?天哪!我們在說的這個「決定墮胎的女性」,可不是什麼「不相干的別人」;「她」可能就是你的妻子、你的姊妹、你的親戚朋友、或你的學生,甚至,就是「你自己」啊!「找人諮詢」是我的權利,可不是我的義務!「找誰諮詢」更是我的自由,要找,總要找我信任的人。不是嗎?
事實上,法律該強制的,是「醫院有義務提供生育諮詢服務」,是「政府應普設生育諮商中心」,是「醫護人員應接受具性別意識的在職訓練及養成教育」,而不是強制早已身心煎熬的「懷孕女性」再一次經歷身心煎熬!親愛的老師,當我們在課堂中教導學生「什麼是人權」、「什麼是公義」、「什麼是憐憫」、「什麼是將心比心」,便不能忽視這個發生在我們身邊、將影響我們每個人生活(甚至生命)的法律變化。
親愛的老師,相信您只是「不知道」或「沒注意」!
生育作為一個母職的實踐來探討女性的生育自主性
這是一篇論文,所以我只放上網址
http://sex.ncu.edu.tw/members/ning/class/graduate/firestone/mis/%B1q%A5%CD%A8_%A7@%AC%B0%A4@%AD%D3%A5%C0%C2%BE%AA%BA%B9%EA%BD%EE%A8%D3%B1%B4%B0Q%A4k%A9%CA%AA%BA%A5%CD%A8_%A6%DB%A5D%A9%CA.htm
其中有對數十位家庭主婦的訪談報告,因太過冗長,故不宜放上
但前面對於西方女性主義對墮胎的看法有詳盡解說,而且也以台灣的傳統觀念來論說現代女性身體自主的不自由
http://sex.ncu.edu.tw/members/ning/class/graduate/firestone/mis/%B1q%A5%CD%A8_%A7@%AC%B0%A4@%AD%D3%A5%C0%C2%BE%AA%BA%B9%EA%BD%EE%A8%D3%B1%B4%B0Q%A4k%A9%CA%AA%BA%A5%CD%A8_%A6%DB%A5D%A9%CA.htm
其中有對數十位家庭主婦的訪談報告,因太過冗長,故不宜放上
但前面對於西方女性主義對墮胎的看法有詳盡解說,而且也以台灣的傳統觀念來論說現代女性身體自主的不自由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資料來源:http://www.twh.org.tw/11/02.asp
背景: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乃是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立法主要為了「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合法人工流產,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人工流產的議題就「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身體自主權」在國外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1984年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到「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自2000年起,婦女團體不斷發聲廢除不合理的父權但書。2003年,天主教開始介入修法,其後更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
目前此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亦各自提出版本送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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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之現行規範:
依據目前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仍是不合法的行為,但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如果妳有下列的情形則可以實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再者,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在補助的部分,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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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修法現況:
目前生育保健法各版本的現況如下:
一、行 政院版:在多次更名後,行政院版目前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在2003年8月27日送院會討論時,衛生署長陳建仁署長主動撤回,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重新送至行政院。在經由多次的討論後,行政院於2006年10月18日院會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法版本—目前亦改名為:生育保健法。草案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不需由先生同意,但需告知先生,且經諮詢三日後填具同意書,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二、 婦女團體的生育保健法在經由婦女團體多次的討論與修改條文後,已於2006年5月5日請黃淑英立委送入立法院,目前已付委。
三、 宗教團體版目前由林岱樺立委於2004年9月代為提案並通過一讀並已經交付衛環委員會。此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
四、楊麗環立委亦提出了優生保健法的修正條文,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諮商、嚴格限制了人工流產的條件,並增加了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另外,在楊委員的版本中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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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健法修法爭議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是否可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強制性的諮商
(心理輔導)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
過配偶同意
*行政院版本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在諮詢結束三日後填具同意書,並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宗教團體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並維持人工流產前需經配偶同意。此版本也強調,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
* 婦女團體則認為:
1. 國家必須提供婦女「諮詢」(資訊提供)之管道,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被「諮商」(心理輔導)。
2. 認同女性在人工流產前必須思考,但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 都必須經過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3. 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希望與先生共同商量。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夫妻意見相衝突時,女性身為懷孕之主體,應有最後之決定權。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擬定「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提供婦女全面的生育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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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觀點:
針對生育保健法行政院與林岱樺委員版本對於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
一、仍以嚴苛的法律規定來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選擇權,無法符應世界潮流
雖然衛生署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而以「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的必要條件來限制女性,是對於女性人工流產的選擇權規定越趨嚴格。
二、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強烈侵犯人權!
而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前還需再經過思考期的規定略了女性對於自身決定的謹慎性。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這17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有7個的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可見目前作這些規定的國家主要都是以天主教國家為主。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生署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將台灣婦女置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對於未成年少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事實上並沒有因此而降低青少女人工流產的數目,反而讓這些青少女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生署,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降低人工流產的方式應是在於避孕的宣導,而非法律的限制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提供,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衛生署的作法是本末倒置!
我們認為,人工流產的確應該權衡到生命權與自主權,而且要解決人工流產的問題不應是限制女性人工流產,而是應從加強「安全性行為」的推廣與家庭計畫的衛教著手,請勿利用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來降低人工流產的數目,如此只是增加女性的健康風險!
背景: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乃是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立法主要為了「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合法人工流產,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人工流產的議題就「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身體自主權」在國外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1984年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到「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自2000年起,婦女團體不斷發聲廢除不合理的父權但書。2003年,天主教開始介入修法,其後更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
目前此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亦各自提出版本送入立法院。
Top
人工流產之現行規範:
依據目前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仍是不合法的行為,但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如果妳有下列的情形則可以實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再者,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在補助的部分,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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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修法現況:
目前生育保健法各版本的現況如下:
一、行 政院版:在多次更名後,行政院版目前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在2003年8月27日送院會討論時,衛生署長陳建仁署長主動撤回,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重新送至行政院。在經由多次的討論後,行政院於2006年10月18日院會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法版本—目前亦改名為:生育保健法。草案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不需由先生同意,但需告知先生,且經諮詢三日後填具同意書,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二、 婦女團體的生育保健法在經由婦女團體多次的討論與修改條文後,已於2006年5月5日請黃淑英立委送入立法院,目前已付委。
三、 宗教團體版目前由林岱樺立委於2004年9月代為提案並通過一讀並已經交付衛環委員會。此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
四、楊麗環立委亦提出了優生保健法的修正條文,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諮商、嚴格限制了人工流產的條件,並增加了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另外,在楊委員的版本中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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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健法修法爭議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是否可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強制性的諮商
(心理輔導)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
過配偶同意
*行政院版本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在諮詢結束三日後填具同意書,並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宗教團體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並維持人工流產前需經配偶同意。此版本也強調,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
* 婦女團體則認為:
1. 國家必須提供婦女「諮詢」(資訊提供)之管道,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被「諮商」(心理輔導)。
2. 認同女性在人工流產前必須思考,但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 都必須經過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3. 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希望與先生共同商量。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夫妻意見相衝突時,女性身為懷孕之主體,應有最後之決定權。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擬定「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提供婦女全面的生育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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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觀點:
針對生育保健法行政院與林岱樺委員版本對於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
一、仍以嚴苛的法律規定來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選擇權,無法符應世界潮流
雖然衛生署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而以「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的必要條件來限制女性,是對於女性人工流產的選擇權規定越趨嚴格。
二、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強烈侵犯人權!
而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前還需再經過思考期的規定略了女性對於自身決定的謹慎性。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這17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有7個的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可見目前作這些規定的國家主要都是以天主教國家為主。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生署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將台灣婦女置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對於未成年少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事實上並沒有因此而降低青少女人工流產的數目,反而讓這些青少女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生署,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降低人工流產的方式應是在於避孕的宣導,而非法律的限制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提供,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衛生署的作法是本末倒置!
我們認為,人工流產的確應該權衡到生命權與自主權,而且要解決人工流產的問題不應是限制女性人工流產,而是應從加強「安全性行為」的推廣與家庭計畫的衛教著手,請勿利用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來降低人工流產的數目,如此只是增加女性的健康風險!
試想報告大綱
我有稍微想了一下報告大綱的問題
以下是我想的架構 可以參考一下
一、墮胎為何?
(一)醫學名詞解釋
(二)歷史源流簡述
二、墮胎的方式
三、墮胎的可能成因
(一)未婚墮胎
(二)已婚墮胎
四、墮胎對女性的影響
(一)生理
1.墮胎後對健康的影響
2.墮胎的安全性
(二)心理
五、墮胎的議題探討
(一)社會道德層面
1.西方(古代與近代)
2.東方(古代與近代)
(二)各國歷來的觀念與制度
(三)女性主義 VS 胎兒人權
(四)地球環境資源
六、從宗教看墮胎
七、從法律看墮胎
有分細項的是我目前為止有想到的,可能還沒有很完全
大家可以去http://www.gdtv.cc/v/2007/1226/article_109.html看這部片子
我覺得可以截取他訪問未成年少女墮胎的那幾段在報告時播放
可以放在探討未婚墮胎的章節裡
還有最末段對墮胎的危險性那一段也可以放
因為是真人真事出來講,比較有感覺
可以這樣我們的報告也不會都一直在台上講話而已
還有插播影片 大家應該比較不會覺得無聊吧
不過 我沒有下載軟體
沒法下載
大家如果覺得ok的話
再想辦法下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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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墮胎為何?
(一)醫學名詞解釋
(二)歷史源流簡述
二、墮胎的方式
三、墮胎的可能成因
(一)未婚墮胎
(二)已婚墮胎
四、墮胎對女性的影響
(一)生理
1.墮胎後對健康的影響
2.墮胎的安全性
(二)心理
五、墮胎的議題探討
(一)社會道德層面
1.西方(古代與近代)
2.東方(古代與近代)
(二)各國歷來的觀念與制度
(三)女性主義 VS 胎兒人權
(四)地球環境資源
六、從宗教看墮胎
七、從法律看墮胎
有分細項的是我目前為止有想到的,可能還沒有很完全
大家可以去http://www.gdtv.cc/v/2007/1226/article_109.html看這部片子
我覺得可以截取他訪問未成年少女墮胎的那幾段在報告時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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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真人真事出來講,比較有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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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0日 星期一
墮胎後症候群(心理)
墮胎後症候群
很多婦女在墮胎後,會經歷相當強烈的情緒波動。她們甚至不會了解到,這些情緒感受的起因是來自墮胎。而墮胎後會有的第一種情緒感受是:鬆了一口氣。對於這個「不想要的孩子」的處置問題,她們會有「如釋重負」的感覺。不過,這樣的感覺轉眼即逝,馬上取而代之的情緒是:罪惡感、悲傷、懊悔。還有就是如下的憤怒:
1). 對於導致你墮胎的環境條件感到憤怒。
2). 對於與這項決定有關的人們感到憤怒。
3). 因著自己在當時的景況,無法堅持將孩子生下來,而對自我感到憤怒。
罪惡感、憤怒、和恐懼,是墮胎後都會產生的情緒感受。不過,在『墮胎後症候群』臨床經驗中也發現其他的情緒感受。『墮胎後症候群』英文亦簡稱為”PASS.”,這是由於婦女想起失去她所打掉的孩子、而抑制隨之而來的悲傷情緒所引起。而這些情緒若不經由健康的途徑處理,將會伴隨著這位婦女直到永遠。
這些情緒感受包括:罪惡感、恐懼、睡眠問題、羞愧感、沮喪、作惡夢、聽到嬰孩的哭泣、憤怒、恐慌來襲、將來面對懷孕時的恐懼、懊悔、不可控制的哭泣……等。它們會在完全無預警的情況下:可能在你毫無期待、亦或是在你毫無預備的情況下發生,這些就是所謂的『墮胎後症候群』。
(摘自http://rohtaipei.myweb.hinet.net/source03.htm)
很多婦女在墮胎後,會經歷相當強烈的情緒波動。她們甚至不會了解到,這些情緒感受的起因是來自墮胎。而墮胎後會有的第一種情緒感受是:鬆了一口氣。對於這個「不想要的孩子」的處置問題,她們會有「如釋重負」的感覺。不過,這樣的感覺轉眼即逝,馬上取而代之的情緒是:罪惡感、悲傷、懊悔。還有就是如下的憤怒:
1). 對於導致你墮胎的環境條件感到憤怒。
2). 對於與這項決定有關的人們感到憤怒。
3). 因著自己在當時的景況,無法堅持將孩子生下來,而對自我感到憤怒。
罪惡感、憤怒、和恐懼,是墮胎後都會產生的情緒感受。不過,在『墮胎後症候群』臨床經驗中也發現其他的情緒感受。『墮胎後症候群』英文亦簡稱為”PASS.”,這是由於婦女想起失去她所打掉的孩子、而抑制隨之而來的悲傷情緒所引起。而這些情緒若不經由健康的途徑處理,將會伴隨著這位婦女直到永遠。
這些情緒感受包括:罪惡感、恐懼、睡眠問題、羞愧感、沮喪、作惡夢、聽到嬰孩的哭泣、憤怒、恐慌來襲、將來面對懷孕時的恐懼、懊悔、不可控制的哭泣……等。它們會在完全無預警的情況下:可能在你毫無期待、亦或是在你毫無預備的情況下發生,這些就是所謂的『墮胎後症候群』。
(摘自http://rohtaipei.myweb.hinet.net/source03.htm)
非法墮胎(擇性墮胎)
印度小診所非法墮胎 女嬰屍體填滿深井
東方網9月19日消息:據英國媒體9月17日報道,印度調查人員在旁遮普邦一傢俬人診所附近的兩口井裏發現數百具胎兒屍體。據悉,這些胎兒屍體大都是被私人診所非法墮胎後,趁著夜色投入井中的。這一事件在當地產生巨大震動,掀起了一場反對非法墮胎的運動。
診所井底驚現“嬰兒屍堆”
古爾扎·辛格8月初受警方雇傭,在位於旁遮普邦伯蒂亞拉地區一家名為“薩希卜”的私人診所附近進行挖掘。當辛格到達這傢俬家診所的時候,數百名警察和政府職員已經圍在了那裏。數十名記者的攝像機對準了診所外面
一個9米深的井口。
辛格的三名朋友用繩索綁住他的腰,然後慢慢地將他放到井底,辛格立刻被眼前的一切嚇得目瞪口呆。他說:“那種氣味實在是太噁心了。排氣扇吹走有毒氣體後,我們才再次進入”。
在接下來的幾個小時內,辛格等人挖出了滿滿一桶屬於人類的骨骼、血肉模糊的紗布和繃帶以及裝墮胎藥空瓶。辛格說:“從遞送上去的這些東西來看,至少有60到70個嬰兒被埋在這裡”。
兩天后,在這傢俬人診所後院的另外一口井中,調查人員又發現了為數眾多的胎兒遺骸。辛格說:“除了未成型的胎兒遺骸外,還有不少嬰兒骨骼。那天,我從早上八點一直忙到晚上六點,每兩三分鐘我就向上送出一桶骨骼等各種殘留物”。
辛格渾身顫抖著回憶說:“在井中,我發現了很多骨骼,很小很小的那種。另外還有很多已經成型的嬰兒骨骼”。辛格說,從他移動的嬰兒屍體和骨骼來看,至少有300多名嬰兒。但印度當局稱,那裏發現的嬰兒屍體大約有20到100個,他們現在假設這些嬰兒屍體都是女嬰的,並準備在下個月對這些屍體進行性別測試。
墮胎的規模震驚了現場監督挖掘的高級衛生官員維琳德·辛格·莫裏。他說:“我們很幸運,發現了這個地方。否則,這些所謂的‘醫生’將繼續殺死成千上萬的女嬰”。這項工作已經大大改變了辛格的生活。他說:“自己永遠也不會忘了這次經歷,這次經歷讓我整夜呼吸困難,即使與朋友在一起的時候也快樂不起來”。
退役士兵竟成婦產科“墮胎大夫”
目前,薩希卜診所醫生普裏塔姆·辛格和他的妻子阿馬爾吉特·考爾已被警方拘押候審。辛格夫婦涉嫌從事非法胎兒性別鑒定和墮胎手術,並從中收取高昂費用。如果罪名成立,他們將面臨最高10年監禁。
據這家診所附近的人們說,這傢俬人診所是2002年開張的,一直由一名未經訓練、沒有行醫資格的退役士兵和他的妻子經營;表面上是一家專門接生的婦產科醫院,實際上卻是一家專門進行非法墮胎的窩點。印度高級衛生官員莫裏說:“這對夫妻經常勸人們墮胎,然後將嬰兒屍體放進酸液中,還將屍體骨骼打碎,以便毀屍滅跡”。
警方還在薩希卜診所起獲用於墮胎的手術設備、藥品和其他物品。報道說,這樁罪案之所以能大白天下,要歸功於一名遭辛格夫婦解雇的女性接生員普加·拉尼。她向警方報告說,在過去3個月中,辛格夫婦至少向井中丟棄了30至35個胎兒,而後用土填埋井口。
現在,拉尼已經成了這起案件的主要目擊證人,但她害怕遭到報復。拉尼說:“我告訴他們,我只幫助他們接生,不會幫助他們墮胎。但是一天晚上,他們告訴我將一個女嬰投到井中。我拒絕了,第二天他們就將我解雇了。”
駭人聽聞還是罪惡的冰山一角?
“女嬰屍井”案可謂駭人聽聞,但在印度這遠算不上什麼奇聞,甚至只是此類罪惡的冰山一角,而隨著現代醫療科技手段的發展,B超鑒別胎兒性別成為扼殺女嬰於胚胎中的“幫兇”。
據印度高層消息人士稱,在距案發地伯蒂亞拉地區不遠的蓋特爾、多哈納、賈克爾、納拉因格爾地區和哈裏亞納邦的賴布爾與拉尼等地,廣泛存在超聲波檢查中心和私人診所從事非法胎兒性別鑒別和墮胎手術的問題。
這些私人診所收取費用不菲,做一次胎兒性別檢查約為1500盧比(1000盧比約合22美元)。在安巴拉地區,甚至出現了墮胎“一條龍服務”。此前,甚至有醫院打出廣告:你現在花500盧比做胎兒性別鑒定,還是將來花10萬盧比嫁出女兒?
印度1996年實施法令,禁止非法鑒別胎兒性別。據英國醫學雜誌《柳葉刀》的統計,由於印度官方沒有採取嚴厲懲治措施,過去20年來,印度大約1000萬女嬰被檢測出性別後非法墮胎;孕期胎兒性別鑒定以及有選擇的墮胎每年造成多達50萬女性胎兒喪失出生的權利。墮胎後,嬰兒大都在晚間被投入井中。
重男輕女導致性別失衡 男子找不到老婆
在印度,“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如果一名婦女不能生男孩,等待她的往往不是丈夫的責罵,就是公婆的白眼,甚至還有鄰里的冷嘲熱諷。此外,昂貴的新娘嫁粧也普通家庭怕生女兒的重要原因:一個女兒少則20萬盧比,多則除現金外還要陪送包括全套家電、甚至汽車、樓房。如果有好幾個女兒,一般家庭非傾家蕩產不可。
種種原因導致非法鑒別胎兒性別和墮胎現象盛行,引發了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的惡果。據印度一個私人醫學組織去年公佈研究結果顯示,截至2002年前的10年中,新德里女嬰出生人數持續下降。在新德里8家公立以及私立醫院中,男嬰與女嬰的比例從10年前的1000比933下降至1000比798。就印度全境來看,這一比例從1000比945下降到1000比927。
男女比例失調的結果是,很多印度男子找不到老婆。當地有專家指出,按照世界主要國家的性別比例推算,印度女性少了3500萬人,這令印度成年光棍數量大大增加,直接導致了拐賣、綁架婦女、強姦等刑事犯罪率在印度居高不下,“租妻”等變相賣淫現象也屢見不鮮,這都對社會穩定帶來了直接的負責影響。
法律監督經濟扶助 印努力遏制“殺女風”
印度總理曼莫漢·辛格在一次新聞發佈會上說,非法墮胎殺死女嬰是一項“不可接受,不可原諒”的罪行。可是,數年來,政府卻沒有採取有效措施結束這種猖獗的違法行為。儘管近幾個月來,警方奇襲了很多家墮胎診所,還關閉了其中的一些。但是,很多人批評官方的行動不夠堅決。
早在多年前,印度政府在《預防濫用和管理》法令中就明文規定,禁止用B超等方式診斷胎兒性別,任何違反規定的醫生將會被醫學委員會除名。任何父母要進行B超胎兒性別鑒定手術,最高可面臨罰款5萬盧比,入獄3年的處罰。如果是江湖郎中私下兜售所謂“包生男孩”的藥品,也將被依法逮捕。
雖然政府明文規定,警方也加大了執法打擊力度,但仍收效不大。一是百姓重男輕女思維難改。二是有些不良醫生為牟取暴利,依然在暗中進行B超。三是有些承擔診斷費用的父母,乾脆就在出生後扼殺女嬰。有的父母,甚至採取不及時送患病女嬰去醫院就診,輕易就躲避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孟買一家非政府組織向印度最高法院起訴,要求修改現行法律,把鑒別胎兒性別視為刑事犯罪。在扼殺女嬰現象最為嚴重的旁遮普邦和哈裏亞納邦,邦政府還意識到,在民眾傳統觀念難改的情況下,與其一味防範,不如從經濟上幫助生女孩的父母度過難關,才是預防的根本。目前,旁遮普邦政府已決定將向有一個女孩的家庭提供5000盧比的人壽保險金。在哈裏亞納邦政府的救助計劃中,迄今已有3900多對夫婦註冊。今後,邦政府福利部每月將以投保家庭女孩的名字,在銀行為其存入500盧比,直到她年滿20歲為止。
今年2月份,印度西部古加拉特邦的45對夫婦在婚禮上反對擇性墮胎,起誓“絕不用超聲波掃描術鑒定子女的性別”。這45對夫婦在集體婚禮上宣稱這是違法行為,承諾將與“打擊女嬰墮胎的一切行為”進行合作。
他們的行動在古加拉特邦引起了轟動,該州目前6歲以下的兒童男女比例為1000:878。這一失衡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包括適宜婚嫁的女性的缺乏導致的多起劫持新娘事件。一些適齡青年由於找不到妻子,就轉而尋求人販子的幫助。在古加拉邦的部落地區,每個新娘可賣到1250英鎊。
據該集體婚禮的組織者稱,他們用了幾個月的時間籌劃這一行動。“我們是非常嚴肅的,現在的挑戰是幫助這些夫婦兌現他們的誓言。”
(摘自http://61.129.65.8:82/gate/big5/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844/node81855/node161849/u1a2331164.html)
東方網9月19日消息:據英國媒體9月17日報道,印度調查人員在旁遮普邦一傢俬人診所附近的兩口井裏發現數百具胎兒屍體。據悉,這些胎兒屍體大都是被私人診所非法墮胎後,趁著夜色投入井中的。這一事件在當地產生巨大震動,掀起了一場反對非法墮胎的運動。
診所井底驚現“嬰兒屍堆”
古爾扎·辛格8月初受警方雇傭,在位於旁遮普邦伯蒂亞拉地區一家名為“薩希卜”的私人診所附近進行挖掘。當辛格到達這傢俬家診所的時候,數百名警察和政府職員已經圍在了那裏。數十名記者的攝像機對準了診所外面
一個9米深的井口。
辛格的三名朋友用繩索綁住他的腰,然後慢慢地將他放到井底,辛格立刻被眼前的一切嚇得目瞪口呆。他說:“那種氣味實在是太噁心了。排氣扇吹走有毒氣體後,我們才再次進入”。
在接下來的幾個小時內,辛格等人挖出了滿滿一桶屬於人類的骨骼、血肉模糊的紗布和繃帶以及裝墮胎藥空瓶。辛格說:“從遞送上去的這些東西來看,至少有60到70個嬰兒被埋在這裡”。
兩天后,在這傢俬人診所後院的另外一口井中,調查人員又發現了為數眾多的胎兒遺骸。辛格說:“除了未成型的胎兒遺骸外,還有不少嬰兒骨骼。那天,我從早上八點一直忙到晚上六點,每兩三分鐘我就向上送出一桶骨骼等各種殘留物”。
辛格渾身顫抖著回憶說:“在井中,我發現了很多骨骼,很小很小的那種。另外還有很多已經成型的嬰兒骨骼”。辛格說,從他移動的嬰兒屍體和骨骼來看,至少有300多名嬰兒。但印度當局稱,那裏發現的嬰兒屍體大約有20到100個,他們現在假設這些嬰兒屍體都是女嬰的,並準備在下個月對這些屍體進行性別測試。
墮胎的規模震驚了現場監督挖掘的高級衛生官員維琳德·辛格·莫裏。他說:“我們很幸運,發現了這個地方。否則,這些所謂的‘醫生’將繼續殺死成千上萬的女嬰”。這項工作已經大大改變了辛格的生活。他說:“自己永遠也不會忘了這次經歷,這次經歷讓我整夜呼吸困難,即使與朋友在一起的時候也快樂不起來”。
退役士兵竟成婦產科“墮胎大夫”
目前,薩希卜診所醫生普裏塔姆·辛格和他的妻子阿馬爾吉特·考爾已被警方拘押候審。辛格夫婦涉嫌從事非法胎兒性別鑒定和墮胎手術,並從中收取高昂費用。如果罪名成立,他們將面臨最高10年監禁。
據這家診所附近的人們說,這傢俬人診所是2002年開張的,一直由一名未經訓練、沒有行醫資格的退役士兵和他的妻子經營;表面上是一家專門接生的婦產科醫院,實際上卻是一家專門進行非法墮胎的窩點。印度高級衛生官員莫裏說:“這對夫妻經常勸人們墮胎,然後將嬰兒屍體放進酸液中,還將屍體骨骼打碎,以便毀屍滅跡”。
警方還在薩希卜診所起獲用於墮胎的手術設備、藥品和其他物品。報道說,這樁罪案之所以能大白天下,要歸功於一名遭辛格夫婦解雇的女性接生員普加·拉尼。她向警方報告說,在過去3個月中,辛格夫婦至少向井中丟棄了30至35個胎兒,而後用土填埋井口。
現在,拉尼已經成了這起案件的主要目擊證人,但她害怕遭到報復。拉尼說:“我告訴他們,我只幫助他們接生,不會幫助他們墮胎。但是一天晚上,他們告訴我將一個女嬰投到井中。我拒絕了,第二天他們就將我解雇了。”
駭人聽聞還是罪惡的冰山一角?
“女嬰屍井”案可謂駭人聽聞,但在印度這遠算不上什麼奇聞,甚至只是此類罪惡的冰山一角,而隨著現代醫療科技手段的發展,B超鑒別胎兒性別成為扼殺女嬰於胚胎中的“幫兇”。
據印度高層消息人士稱,在距案發地伯蒂亞拉地區不遠的蓋特爾、多哈納、賈克爾、納拉因格爾地區和哈裏亞納邦的賴布爾與拉尼等地,廣泛存在超聲波檢查中心和私人診所從事非法胎兒性別鑒別和墮胎手術的問題。
這些私人診所收取費用不菲,做一次胎兒性別檢查約為1500盧比(1000盧比約合22美元)。在安巴拉地區,甚至出現了墮胎“一條龍服務”。此前,甚至有醫院打出廣告:你現在花500盧比做胎兒性別鑒定,還是將來花10萬盧比嫁出女兒?
印度1996年實施法令,禁止非法鑒別胎兒性別。據英國醫學雜誌《柳葉刀》的統計,由於印度官方沒有採取嚴厲懲治措施,過去20年來,印度大約1000萬女嬰被檢測出性別後非法墮胎;孕期胎兒性別鑒定以及有選擇的墮胎每年造成多達50萬女性胎兒喪失出生的權利。墮胎後,嬰兒大都在晚間被投入井中。
重男輕女導致性別失衡 男子找不到老婆
在印度,“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如果一名婦女不能生男孩,等待她的往往不是丈夫的責罵,就是公婆的白眼,甚至還有鄰里的冷嘲熱諷。此外,昂貴的新娘嫁粧也普通家庭怕生女兒的重要原因:一個女兒少則20萬盧比,多則除現金外還要陪送包括全套家電、甚至汽車、樓房。如果有好幾個女兒,一般家庭非傾家蕩產不可。
種種原因導致非法鑒別胎兒性別和墮胎現象盛行,引發了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的惡果。據印度一個私人醫學組織去年公佈研究結果顯示,截至2002年前的10年中,新德里女嬰出生人數持續下降。在新德里8家公立以及私立醫院中,男嬰與女嬰的比例從10年前的1000比933下降至1000比798。就印度全境來看,這一比例從1000比945下降到1000比927。
男女比例失調的結果是,很多印度男子找不到老婆。當地有專家指出,按照世界主要國家的性別比例推算,印度女性少了3500萬人,這令印度成年光棍數量大大增加,直接導致了拐賣、綁架婦女、強姦等刑事犯罪率在印度居高不下,“租妻”等變相賣淫現象也屢見不鮮,這都對社會穩定帶來了直接的負責影響。
法律監督經濟扶助 印努力遏制“殺女風”
印度總理曼莫漢·辛格在一次新聞發佈會上說,非法墮胎殺死女嬰是一項“不可接受,不可原諒”的罪行。可是,數年來,政府卻沒有採取有效措施結束這種猖獗的違法行為。儘管近幾個月來,警方奇襲了很多家墮胎診所,還關閉了其中的一些。但是,很多人批評官方的行動不夠堅決。
早在多年前,印度政府在《預防濫用和管理》法令中就明文規定,禁止用B超等方式診斷胎兒性別,任何違反規定的醫生將會被醫學委員會除名。任何父母要進行B超胎兒性別鑒定手術,最高可面臨罰款5萬盧比,入獄3年的處罰。如果是江湖郎中私下兜售所謂“包生男孩”的藥品,也將被依法逮捕。
雖然政府明文規定,警方也加大了執法打擊力度,但仍收效不大。一是百姓重男輕女思維難改。二是有些不良醫生為牟取暴利,依然在暗中進行B超。三是有些承擔診斷費用的父母,乾脆就在出生後扼殺女嬰。有的父母,甚至採取不及時送患病女嬰去醫院就診,輕易就躲避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孟買一家非政府組織向印度最高法院起訴,要求修改現行法律,把鑒別胎兒性別視為刑事犯罪。在扼殺女嬰現象最為嚴重的旁遮普邦和哈裏亞納邦,邦政府還意識到,在民眾傳統觀念難改的情況下,與其一味防範,不如從經濟上幫助生女孩的父母度過難關,才是預防的根本。目前,旁遮普邦政府已決定將向有一個女孩的家庭提供5000盧比的人壽保險金。在哈裏亞納邦政府的救助計劃中,迄今已有3900多對夫婦註冊。今後,邦政府福利部每月將以投保家庭女孩的名字,在銀行為其存入500盧比,直到她年滿20歲為止。
今年2月份,印度西部古加拉特邦的45對夫婦在婚禮上反對擇性墮胎,起誓“絕不用超聲波掃描術鑒定子女的性別”。這45對夫婦在集體婚禮上宣稱這是違法行為,承諾將與“打擊女嬰墮胎的一切行為”進行合作。
他們的行動在古加拉特邦引起了轟動,該州目前6歲以下的兒童男女比例為1000:878。這一失衡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包括適宜婚嫁的女性的缺乏導致的多起劫持新娘事件。一些適齡青年由於找不到妻子,就轉而尋求人販子的幫助。在古加拉邦的部落地區,每個新娘可賣到1250英鎊。
據該集體婚禮的組織者稱,他們用了幾個月的時間籌劃這一行動。“我們是非常嚴肅的,現在的挑戰是幫助這些夫婦兌現他們的誓言。”
(摘自http://61.129.65.8:82/gate/big5/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844/node81855/node161849/u1a2331164.html)
RU486的功與過 (醫學)
RU486的功與過
2006/12/15
【莊曉婷/成大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
又到了暑假時節,RU486這個具爭議性與討論性的藥物又將成為門診諮詢重點之一,以下就來談談RU486!
RU486(Mifepristone)是一種終止子宮內懷孕的墮胎藥物,它是一種黃體素拮抗劑,而黃體素是懷孕時期維持胚胎免於流產,並存活下來所必需的一種荷爾蒙。
RU486在法國等國家行之有年,在台灣則是近年才正式核准使用,已有很多證據與文獻報告指出,RU486與前列腺素合併使用,是一種安全且有效的藥物流產方法,若在七周以內使用,成功率高達95%。根據文獻報告,九周內的成功率也有八成,但因周數越大,流產所引發的出血量越多,再加上成功率降低,所以一般建議七周之內使用較為安全。
目前的標準用藥方法,是在門診服用三顆RU486,婦女在服用RU486後的一至兩天會開始出血,接下來在服用後的36到48小時內回診,服用前列腺素,以誘發子宮收縮,妊娠組織將在服用前列腺素後的數小時或數天內排出。目前也有人報告一些變通的作法,例如RU486只吃一顆或是縮短RU486與前列腺素之間的時間。
RU486所以極具爭議性、毀譽參半,就是因為它的有效流產效果所引發的負面社會效應。以下討論RU486的優缺點。
1.以醫療的眼光來看,RU486合併前列腺素使用,所造成的藥物流產成功率高,流產情形與自然流產相似,如在符合使用條件的情形下使用,可避開與流產手術相關的併發症,例如麻醉的風險、子宮穿孔、子宮腔黏連、骨盆腔感染等等。
尤其對初次懷孕的年輕女性,常在希望成功流產之外,很在意會不會影響將來的生育能力(手術若造成子宮腔黏連,將來胚胎可能不易著床),而藥物流產的作用時間僅是暫時的,目前也沒有報告認為藥物流產會影響將來的懷孕率,所以相對而言,似乎是一個較佳的選擇。
而且,對大多數的婦女來說,跨上手術檯其實是相當令人焦慮不安的。
2.藥物流產之安全有效,必須由合格的婦產科醫師經過詳細檢查,判斷可以使用。而且因為流血時間較長(平均九天),必須聽從醫師指示回診追蹤,一旦發現不完全流產現象,要盡快服藥補強或手術介入治療。
一些駭人聽聞的不成功流產案例,多因未經醫師診斷自行服藥,若在子宮外孕情形下服藥,將會引發腹腔內出血而造成危險。或是自行服藥,不清楚怎樣的出血量與出血天數才正常,已經因為不完全流產導致大出血而不自知,造成重度貧血。
3.因為方便、安全又有效,會不會因為這個藥物的存在,造成大家不在意生命,增加墮胎率?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是見仁見智,需要大家進一步思考。
相對於人工流產手術,RU486提供早期妊娠流產另一種選擇的機會。不過必須再次強調,藥物流產需遵守的規則繁多,需觀察的流產時間也比較長,想選擇藥物流產的女性朋友,一定要在經過醫師診療,確認可以使用的情況下服用,才能確保安全,而且對醫師交代的觀察細節也需細心遵守,才能達到安全有效的藥物效果。
【2004-06-28/聯合報】
RU486用量 5年成長逾3倍
【記者薛桂文/報導】
墮胎藥RU486在台上市五年,用量已成長三倍多,且據估計,黑市用量是合法產品的一倍半,許多婦女想終止懷孕,RU486已成首選;但醫師提醒,其實這種藥使用禁忌不少,包括有菸癮、併用葡萄柚等,都可能出問題。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的統計顯示,RU486自民國90年核准在台使用,第一年只用了約五萬顆,但到去年,用量攀升到十五萬八千多顆,成長幅度達3.12倍,若以每人使用三顆估計,一年至少五萬多名婦女用此藥墮胎。
婦產科醫師張紅淇表示,RU486對七周以內的懷孕墮胎,效果達九成五左右,不比子宮刮除術差,且無麻醉風險、手術副作用,休息時間也較短,所以,愈來愈多婦女選擇以此墮胎;以他的醫院為例,目前近六成婦女墮胎都用RU486。
不過,藥廠估計,合法產品約只佔市場四成,其餘六成都是走私或地下工廠的產品;尤其這種藥在大陸管制不嚴,價格低廉,容易取得,不少黑市RU486都是來自對岸的「含珠停」、「息隱」。
令人憂心的是,儘管黑市RU486猖厥,但五年來,管制藥品管理局只查獲了11家醫院、診所、藥局使用違法產品,網路販售也僅破獲十件,與龐大的黑市用量不成比例。
馬偕醫院婦產科醫師蘇聰賢分析,RU486的地下交易活絡,主要因國內墮胎法規嚴格,已婚者需配偶同意,未成年人也需監護人同意,但許多女性墮胎不敢讓家人知道,無法在正規院所用藥,只好求助地下管道。
其實,RU486的使用規定如此繁複,有其安全考量。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就說,RU486曾有引起細菌感染、凝血障礙、敗血症等副作用報告,嚴重者會致命,若是子宮外孕卻以RU486墮胎,更可能大出血而要人命,以往國內便有類似案例。
國外曾有女性每天抽十根菸以上,使用RU486墮胎後,發生心血管休克死亡,所以醫師多提醒,有菸癮者用藥應特別小心;甚至葡萄柚這種女性常用來維持身材的水果,與RU486併用,也會影響藥物代謝,恐致中毒反應,不得不慎。
【2006-09-23 民生報】
(摘自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4498)
2006/12/15
【莊曉婷/成大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
又到了暑假時節,RU486這個具爭議性與討論性的藥物又將成為門診諮詢重點之一,以下就來談談RU486!
RU486(Mifepristone)是一種終止子宮內懷孕的墮胎藥物,它是一種黃體素拮抗劑,而黃體素是懷孕時期維持胚胎免於流產,並存活下來所必需的一種荷爾蒙。
RU486在法國等國家行之有年,在台灣則是近年才正式核准使用,已有很多證據與文獻報告指出,RU486與前列腺素合併使用,是一種安全且有效的藥物流產方法,若在七周以內使用,成功率高達95%。根據文獻報告,九周內的成功率也有八成,但因周數越大,流產所引發的出血量越多,再加上成功率降低,所以一般建議七周之內使用較為安全。
目前的標準用藥方法,是在門診服用三顆RU486,婦女在服用RU486後的一至兩天會開始出血,接下來在服用後的36到48小時內回診,服用前列腺素,以誘發子宮收縮,妊娠組織將在服用前列腺素後的數小時或數天內排出。目前也有人報告一些變通的作法,例如RU486只吃一顆或是縮短RU486與前列腺素之間的時間。
RU486所以極具爭議性、毀譽參半,就是因為它的有效流產效果所引發的負面社會效應。以下討論RU486的優缺點。
1.以醫療的眼光來看,RU486合併前列腺素使用,所造成的藥物流產成功率高,流產情形與自然流產相似,如在符合使用條件的情形下使用,可避開與流產手術相關的併發症,例如麻醉的風險、子宮穿孔、子宮腔黏連、骨盆腔感染等等。
尤其對初次懷孕的年輕女性,常在希望成功流產之外,很在意會不會影響將來的生育能力(手術若造成子宮腔黏連,將來胚胎可能不易著床),而藥物流產的作用時間僅是暫時的,目前也沒有報告認為藥物流產會影響將來的懷孕率,所以相對而言,似乎是一個較佳的選擇。
而且,對大多數的婦女來說,跨上手術檯其實是相當令人焦慮不安的。
2.藥物流產之安全有效,必須由合格的婦產科醫師經過詳細檢查,判斷可以使用。而且因為流血時間較長(平均九天),必須聽從醫師指示回診追蹤,一旦發現不完全流產現象,要盡快服藥補強或手術介入治療。
一些駭人聽聞的不成功流產案例,多因未經醫師診斷自行服藥,若在子宮外孕情形下服藥,將會引發腹腔內出血而造成危險。或是自行服藥,不清楚怎樣的出血量與出血天數才正常,已經因為不完全流產導致大出血而不自知,造成重度貧血。
3.因為方便、安全又有效,會不會因為這個藥物的存在,造成大家不在意生命,增加墮胎率?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是見仁見智,需要大家進一步思考。
相對於人工流產手術,RU486提供早期妊娠流產另一種選擇的機會。不過必須再次強調,藥物流產需遵守的規則繁多,需觀察的流產時間也比較長,想選擇藥物流產的女性朋友,一定要在經過醫師診療,確認可以使用的情況下服用,才能確保安全,而且對醫師交代的觀察細節也需細心遵守,才能達到安全有效的藥物效果。
【2004-06-28/聯合報】
RU486用量 5年成長逾3倍
【記者薛桂文/報導】
墮胎藥RU486在台上市五年,用量已成長三倍多,且據估計,黑市用量是合法產品的一倍半,許多婦女想終止懷孕,RU486已成首選;但醫師提醒,其實這種藥使用禁忌不少,包括有菸癮、併用葡萄柚等,都可能出問題。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的統計顯示,RU486自民國90年核准在台使用,第一年只用了約五萬顆,但到去年,用量攀升到十五萬八千多顆,成長幅度達3.12倍,若以每人使用三顆估計,一年至少五萬多名婦女用此藥墮胎。
婦產科醫師張紅淇表示,RU486對七周以內的懷孕墮胎,效果達九成五左右,不比子宮刮除術差,且無麻醉風險、手術副作用,休息時間也較短,所以,愈來愈多婦女選擇以此墮胎;以他的醫院為例,目前近六成婦女墮胎都用RU486。
不過,藥廠估計,合法產品約只佔市場四成,其餘六成都是走私或地下工廠的產品;尤其這種藥在大陸管制不嚴,價格低廉,容易取得,不少黑市RU486都是來自對岸的「含珠停」、「息隱」。
令人憂心的是,儘管黑市RU486猖厥,但五年來,管制藥品管理局只查獲了11家醫院、診所、藥局使用違法產品,網路販售也僅破獲十件,與龐大的黑市用量不成比例。
馬偕醫院婦產科醫師蘇聰賢分析,RU486的地下交易活絡,主要因國內墮胎法規嚴格,已婚者需配偶同意,未成年人也需監護人同意,但許多女性墮胎不敢讓家人知道,無法在正規院所用藥,只好求助地下管道。
其實,RU486的使用規定如此繁複,有其安全考量。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就說,RU486曾有引起細菌感染、凝血障礙、敗血症等副作用報告,嚴重者會致命,若是子宮外孕卻以RU486墮胎,更可能大出血而要人命,以往國內便有類似案例。
國外曾有女性每天抽十根菸以上,使用RU486墮胎後,發生心血管休克死亡,所以醫師多提醒,有菸癮者用藥應特別小心;甚至葡萄柚這種女性常用來維持身材的水果,與RU486併用,也會影響藥物代謝,恐致中毒反應,不得不慎。
【2006-09-23 民生報】
(摘自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4498)
各國有關墮胎相關規範 (法律)
各國有關墮胎相關規範
2006/12/29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製表】
各國有關墮胎相關規範
歐盟 歐洲議會2002.7.3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歐盟各國讓墮胎合法化,並且要求歐盟會員國和候選會員國廢除對墮胎婦女的懲罰。該項決議要求歐盟各國致力於讓婦女獲得「合法、安全、方便的」墮胎手術,但是歐洲議會決議對任何會員國並無拘束力。目前歐盟還有四國禁止婦女墮胎,即愛爾蘭、馬爾他、波蘭、葡萄牙。
●瑞典
自1970年代中期以來,開放懷胎18周以內婦女免費墮胎,不問原因。但迄今瑞典政府這項政策仍僅限對本國公民和居民實施。
●法國
墮胎並無限制,且可得到政府補助。
●義大利
懷孕90天內,墮胎並無限制。
●葡萄牙
墮胎是非法的,只准許因強暴懷孕、胚胎畸形或是母體有健康威脅情況下,可在懷孕12周以內實施墮胎。
●波蘭
在共黨統治期間開放墮胎,墮胎合法化已有將近40年的歷史,直到1997年才立法禁止任意墮胎。目前只有在婦女懷孕前3個月內,而且是因為被強姦或因為亂倫、胎兒有重大缺陷及對母體構成生命危險時才可以墮胎。
● 愛爾蘭
憲法中規定禁止婦女墮胎,除非懷孕出現對母體有重大危害的狀況,包括自殺。而1992年11月經過公民投票,允許婦女到愛爾蘭以外的國家墮胎。
美國 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對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認為墮胎權為婦女隱私權之內涵(pro-choice),懷孕3月內可自由墮胎。但此判決一出,引起支持生命者(pro-life)反彈;1989年的韋伯斯特訴生育健康服務部(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判決則限縮婦女墮胎權,只要政府規範未達「不當負擔」之程度,應予肯認。1992年之東南賓州家庭計劃組織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判決,則判定「配偶告知」規定已達「不當負擔」之程度,誠屬違憲。
各州法律規定皆不同。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對韋德案裁決,使墮胎從此在美國合法化,但多年來支持生命者不斷要翻案,或加強限制墮胎的法律;有34州已立法要求未成年少女墮胎前至少要通知家長,或得到父母同意。
俄國 懷孕12周以內墮胎並無限制,22周以內則有一定條件之限制。
台灣 可在懷孕24周以內實施墮胎。該當《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理由任一項者,例如符合強暴、心理健康、家庭生活、醫學因素等理由者可墮胎。
日本 可在懷孕22周以內實施墮胎。《母體保護法》§14規定,在「繼續妊娠或分娩會在身體或經濟理由上對母體健康造成顯著的傷害」或「性侵結果的懷孕」的情況下可墮胎。
中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51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亦即對墮胎並無限制。但因選擇性別墮胎問題嚴重,《母嬰保健法》§32Ⅱ規定,除非有醫學需要,否則「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違反者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6追究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知識庫
【2006/12/18/聯合新聞網】
(摘自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4619)
2006/12/29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製表】
各國有關墮胎相關規範
歐盟 歐洲議會2002.7.3通過一項決議案,要求歐盟各國讓墮胎合法化,並且要求歐盟會員國和候選會員國廢除對墮胎婦女的懲罰。該項決議要求歐盟各國致力於讓婦女獲得「合法、安全、方便的」墮胎手術,但是歐洲議會決議對任何會員國並無拘束力。目前歐盟還有四國禁止婦女墮胎,即愛爾蘭、馬爾他、波蘭、葡萄牙。
●瑞典
自1970年代中期以來,開放懷胎18周以內婦女免費墮胎,不問原因。但迄今瑞典政府這項政策仍僅限對本國公民和居民實施。
●法國
墮胎並無限制,且可得到政府補助。
●義大利
懷孕90天內,墮胎並無限制。
●葡萄牙
墮胎是非法的,只准許因強暴懷孕、胚胎畸形或是母體有健康威脅情況下,可在懷孕12周以內實施墮胎。
●波蘭
在共黨統治期間開放墮胎,墮胎合法化已有將近40年的歷史,直到1997年才立法禁止任意墮胎。目前只有在婦女懷孕前3個月內,而且是因為被強姦或因為亂倫、胎兒有重大缺陷及對母體構成生命危險時才可以墮胎。
● 愛爾蘭
憲法中規定禁止婦女墮胎,除非懷孕出現對母體有重大危害的狀況,包括自殺。而1992年11月經過公民投票,允許婦女到愛爾蘭以外的國家墮胎。
美國 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對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認為墮胎權為婦女隱私權之內涵(pro-choice),懷孕3月內可自由墮胎。但此判決一出,引起支持生命者(pro-life)反彈;1989年的韋伯斯特訴生育健康服務部(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判決則限縮婦女墮胎權,只要政府規範未達「不當負擔」之程度,應予肯認。1992年之東南賓州家庭計劃組織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判決,則判定「配偶告知」規定已達「不當負擔」之程度,誠屬違憲。
各州法律規定皆不同。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就羅伊對韋德案裁決,使墮胎從此在美國合法化,但多年來支持生命者不斷要翻案,或加強限制墮胎的法律;有34州已立法要求未成年少女墮胎前至少要通知家長,或得到父母同意。
俄國 懷孕12周以內墮胎並無限制,22周以內則有一定條件之限制。
台灣 可在懷孕24周以內實施墮胎。該當《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理由任一項者,例如符合強暴、心理健康、家庭生活、醫學因素等理由者可墮胎。
日本 可在懷孕22周以內實施墮胎。《母體保護法》§14規定,在「繼續妊娠或分娩會在身體或經濟理由上對母體健康造成顯著的傷害」或「性侵結果的懷孕」的情況下可墮胎。
中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51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亦即對墮胎並無限制。但因選擇性別墮胎問題嚴重,《母嬰保健法》§32Ⅱ規定,除非有醫學需要,否則「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違反者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6追究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知識庫
【2006/12/18/聯合新聞網】
(摘自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4619)
綜合報導(未分類)
墮胎 生命權與自由權的拔河
2006/12/29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今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墮胎合法化判決的33週年。反墮胎人士(pro-life)在華盛頓舉辦遊行,途中遇上支持墮胎人士(pro-choice)舉標語抗議。圖片來源:法新社
墮胎問題涉及婦女與胎兒權利之間的拔河,婦女有沒有「選擇」墮胎的權利?胎兒的「生命」權如何保護?墮胎問題之所以爭議不休,就是因為婦女的身體自由權以及胎兒的生命權相互衝突,如何取捨,便成了最大的難題。
支持與反對墮胎者的主張
從死刑、安樂死到墮胎,這三個與生命有關的議題,都脫離不了對「生命」的思考。墮胎的最主要爭議在於,可否經由「選擇」,決定胎兒的出生與否?如果可以選擇,是誰可以選擇?政府又能否限制選擇自由?
反對墮胎者大抵從人道或宗教立場出發,認為生命在受孕之時已經存在,胎兒是在母體中成長的生命體,如果墮胎,與「殺人」無異,像是天主教、佛教皆採此見解。
支持開放墮胎者則從人權、自由等角度考慮,認為墮胎應該要合法化,如果禁止墮胎,反而更增婦女在醫療上的風險;婦女擁有身體自由權,包括選擇是否終止懷孕的自由。
墮胎開放程度 各國寬嚴不一
澳洲生育專家蕭特(Roger Short)曾說:「墮胎就像貧窮,沒有人喜歡,但它始終存在。」從現實面來看,全面禁止墮胎之國家已屬少見,但各國開放墮胎的程度,仍有極大差距。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建議》(婦女與保健),是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2所提出的一般性建議,認為各締約國應「盡可能修改定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註:此段內之連結為簡體字)
從法律上來看,各國對墮胎的態度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例如英國、德國,原則上允許墮胎,但例外設有某些規範,例如限制孕期在幾周以上的婦女或懷孕的未成年少女的墮胎自由;另一種則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例如日本、台灣,在刑法中仍設有墮胎罪,但在例外情況下允許墮胎。
各國開放墮胎的理由大致可分為四種,包括:優生、醫學、倫理、社會經濟等因素。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皆承認,基於醫學上理由,即為了保護懷胎婦女之生命,可以墮胎。至於是否可根據優生、倫理、社會經濟等理由墮胎,各國則有不同標準,寬嚴不一。從下列我國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事由來看,便可清楚看出各種理由之間的區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優生理由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優生理由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醫學理由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醫學理由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倫理理由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社會經濟理由
台灣將修優生保健法 爭議再起
我國現行之優生保健法已有22年未修改,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則於2006年10月送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主要的爭議包括:決定墮胎的已婚婦女之配偶有同意權或被告知權,墮胎前之思考期以及輔導諮商是否應由法律明訂並強制之,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墮胎之未成年者年齡應否降低。
台灣有關墮胎規定之修法方向
現行法 政院版修正草案 政院修法理由
法律名稱 優生保健法
改稱「生育」保健法 「優生」一詞似含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意,故改名。
已婚婦女墮胎 應得配偶之「同意」 應「告知」配偶 尊重婦女身體自主權
思考期 無規定
3天 使婦女有緩衝期
以決定繼續或終止懷孕
輔導諮商 無規定 具強制性 使婦女有機會擁有
醫療機構所提供的資訊
未成年者應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係指20歲以下
未成年改18歲以下 參照國外立法例
從尊重生命的觀點來看,在孕婦體內的胎兒,應予保護,不該成為追尋自由下的犧牲品。但從尊重婦女選擇的角度來觀察,繼續或終止懷孕與其權利切身相關,不應限制。其實無論是絕對的尊重生命或是絕對的尊重自由,都是不切實際的;如何在其中尋得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才是一個社會應該追求的。
【2006-12-29 聯合新聞網】
(摘自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5353)
2006/12/29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今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墮胎合法化判決的33週年。反墮胎人士(pro-life)在華盛頓舉辦遊行,途中遇上支持墮胎人士(pro-choice)舉標語抗議。圖片來源:法新社
墮胎問題涉及婦女與胎兒權利之間的拔河,婦女有沒有「選擇」墮胎的權利?胎兒的「生命」權如何保護?墮胎問題之所以爭議不休,就是因為婦女的身體自由權以及胎兒的生命權相互衝突,如何取捨,便成了最大的難題。
支持與反對墮胎者的主張
從死刑、安樂死到墮胎,這三個與生命有關的議題,都脫離不了對「生命」的思考。墮胎的最主要爭議在於,可否經由「選擇」,決定胎兒的出生與否?如果可以選擇,是誰可以選擇?政府又能否限制選擇自由?
反對墮胎者大抵從人道或宗教立場出發,認為生命在受孕之時已經存在,胎兒是在母體中成長的生命體,如果墮胎,與「殺人」無異,像是天主教、佛教皆採此見解。
支持開放墮胎者則從人權、自由等角度考慮,認為墮胎應該要合法化,如果禁止墮胎,反而更增婦女在醫療上的風險;婦女擁有身體自由權,包括選擇是否終止懷孕的自由。
墮胎開放程度 各國寬嚴不一
澳洲生育專家蕭特(Roger Short)曾說:「墮胎就像貧窮,沒有人喜歡,但它始終存在。」從現實面來看,全面禁止墮胎之國家已屬少見,但各國開放墮胎的程度,仍有極大差距。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建議》(婦女與保健),是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2所提出的一般性建議,認為各締約國應「盡可能修改定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註:此段內之連結為簡體字)
從法律上來看,各國對墮胎的態度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例如英國、德國,原則上允許墮胎,但例外設有某些規範,例如限制孕期在幾周以上的婦女或懷孕的未成年少女的墮胎自由;另一種則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例如日本、台灣,在刑法中仍設有墮胎罪,但在例外情況下允許墮胎。
各國開放墮胎的理由大致可分為四種,包括:優生、醫學、倫理、社會經濟等因素。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皆承認,基於醫學上理由,即為了保護懷胎婦女之生命,可以墮胎。至於是否可根據優生、倫理、社會經濟等理由墮胎,各國則有不同標準,寬嚴不一。從下列我國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事由來看,便可清楚看出各種理由之間的區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優生理由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優生理由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醫學理由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醫學理由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倫理理由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社會經濟理由
台灣將修優生保健法 爭議再起
我國現行之優生保健法已有22年未修改,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則於2006年10月送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主要的爭議包括:決定墮胎的已婚婦女之配偶有同意權或被告知權,墮胎前之思考期以及輔導諮商是否應由法律明訂並強制之,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墮胎之未成年者年齡應否降低。
台灣有關墮胎規定之修法方向
現行法 政院版修正草案 政院修法理由
法律名稱 優生保健法
改稱「生育」保健法 「優生」一詞似含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意,故改名。
已婚婦女墮胎 應得配偶之「同意」 應「告知」配偶 尊重婦女身體自主權
思考期 無規定
3天 使婦女有緩衝期
以決定繼續或終止懷孕
輔導諮商 無規定 具強制性 使婦女有機會擁有
醫療機構所提供的資訊
未成年者應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係指20歲以下
未成年改18歲以下 參照國外立法例
從尊重生命的觀點來看,在孕婦體內的胎兒,應予保護,不該成為追尋自由下的犧牲品。但從尊重婦女選擇的角度來觀察,繼續或終止懷孕與其權利切身相關,不應限制。其實無論是絕對的尊重生命或是絕對的尊重自由,都是不切實際的;如何在其中尋得兩者之間的平衡點,才是一個社會應該追求的。
【2006-12-29 聯合新聞網】
(摘自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55353)
關於生育保健法(法律)
解讀新版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 (2006/10/25)
江 盛 (馬 偕 醫 院 婦 產 部 主 治 醫 師)
墮胎議題在台灣激烈的政黨競爭中從未形成政策辯論的焦點,但墮胎法卻深刻影響家庭,兩性關係及女權的發展。行政院院會最近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因為新加入「三日思考期」的限制,引發三位婦權委員辭職抗議,修正草案將來還會在立法院攻防,而其結論將影響未來數十年,因此有關墮胎的一些迷思與法律糾葛需要加以澄清解讀。
(1) 台灣每年墮胎的數目及原因一直都是晦暗不明的猜臆,而十幾年來媒體每逢九月習慣發作的墮胎潮也沒有可靠的根據,就墮胎健康議題而言,台灣真是二流國家,不入流的統計。墮胎數目及原因不清不楚,如何談預防?許多尊重生命的團體,政客甚至一些醫師往往誇張每年墮胎數目到30萬,甚至60萬。現今台灣每年的生產數只有20萬,假如這種誇張的估計是事實的話,那麼大約每見一名大肚子女人就有1.5到3個要求墮胎,這完全背離我們的臨床經驗,除了沒常識之外,就只能說別有用心,目的在造成一種台灣女人把墮胎當避孕的氾濫假象,一旦以尊重生命的大旗通過緊縮的墮胎法,馬上可以收割這溢出的數十萬,說成自己的功勞。
(2) 青少女懷孕而要求墮胎常被污名化,她們往往被形容成衝動型的墮胎者並被暗喻成一群任性而不負責任的年齡層,而青少女懷孕的真象其實是反映社會貧富不均,她們常來自功能不彰,破碎甚至是變態的家庭。
(3) 墮胎的原因大致有三:醫療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但要說有衝動型的墮胎,那我是從來沒遇見過。如今修正案要她們再思考3天,顯然無視墮胎問題的複雜性,為了想像中的罕見衝動型墮胎,卻讓無數必須墮胎的不幸者承受額外的罪惡感與污名化,這種假「思考期」欲減少墮胎數目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決不可能成功。
(4) 臨床經驗上不乏許多要求墮胎者,即使法律賦予她墮胎的權利,卻一而再,再而三、四遭到不同醫院診所的拒絕,在英國墮胎法律規定醫師可以良心理由拒絕墮胎,但這種良心必須有(誓詞)證明,不能為了減輕工作負擔而形成選擇性良心。就法理而言,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應加入類似條文,否則法律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利,卻一再遭到醫師「違法」以不同理由拒絕,求助無門。最常發生此種情況的往往是大週數的胎兒、先天性異常胎兒。以最近報載的一例亂倫案為例(2006.10.16中廣新聞/李台龍):「屏東縣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自稱為了傳宗接代,竟然多次性侵國中的親生女兒,導致女兒懷了男嬰,近期內就將臨盆」,依報載來推測,醫師和社工可能在詮釋法律上都犯了不清不楚的缺失,假如少女自願生下,那無話可說,假如她不願生下,卻因為醫師和社工的主觀價值而被拒絕墮胎,她應立即得到法律正義的緊急澄清,假如這種極端案例不能按照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行,那台灣「墮胎法」就一文不值。
每個選擇墮胎的故事都不相同,墮胎是婦產醫師很常面臨的問題,但也是婦產醫師教育訓練過程中最被忽略的一環,困難之處並不是醫學技術層面,墮胎也比自然生產安全十倍以上,墮胎的困難在於社會與法律層面。在尊重生命與尊重選擇的拔河中並不容易劃出一條清楚的線,但是女人生育的自主權應該比較清楚,理當受到更多尊重。台灣墮胎修正草案反映當前台灣社會許多紛亂的價值觀,並企圖以父權主義權威滲透女人的子宮、輸卵管並主導女人的生育權。新的修正草案規定只有當妳的男人有暴力或精神錯亂、無意識、生死不明時,女人才被授與生育的主權,哀哉,台灣女人像極了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20 多年前國民黨主政下的墮胎法今天看來雖然已經不合身,但當時至少開了先鋒,不幸的是號稱民主進步,提升女權的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並未見進步與前瞻,與蓬勃自由日漸開放的台灣社會演化趨勢也不對味!
(摘自http://www.twh.org.tw/01/news2.asp?newsid=00394)
江 盛 (馬 偕 醫 院 婦 產 部 主 治 醫 師)
墮胎議題在台灣激烈的政黨競爭中從未形成政策辯論的焦點,但墮胎法卻深刻影響家庭,兩性關係及女權的發展。行政院院會最近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因為新加入「三日思考期」的限制,引發三位婦權委員辭職抗議,修正草案將來還會在立法院攻防,而其結論將影響未來數十年,因此有關墮胎的一些迷思與法律糾葛需要加以澄清解讀。
(1) 台灣每年墮胎的數目及原因一直都是晦暗不明的猜臆,而十幾年來媒體每逢九月習慣發作的墮胎潮也沒有可靠的根據,就墮胎健康議題而言,台灣真是二流國家,不入流的統計。墮胎數目及原因不清不楚,如何談預防?許多尊重生命的團體,政客甚至一些醫師往往誇張每年墮胎數目到30萬,甚至60萬。現今台灣每年的生產數只有20萬,假如這種誇張的估計是事實的話,那麼大約每見一名大肚子女人就有1.5到3個要求墮胎,這完全背離我們的臨床經驗,除了沒常識之外,就只能說別有用心,目的在造成一種台灣女人把墮胎當避孕的氾濫假象,一旦以尊重生命的大旗通過緊縮的墮胎法,馬上可以收割這溢出的數十萬,說成自己的功勞。
(2) 青少女懷孕而要求墮胎常被污名化,她們往往被形容成衝動型的墮胎者並被暗喻成一群任性而不負責任的年齡層,而青少女懷孕的真象其實是反映社會貧富不均,她們常來自功能不彰,破碎甚至是變態的家庭。
(3) 墮胎的原因大致有三:醫療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但要說有衝動型的墮胎,那我是從來沒遇見過。如今修正案要她們再思考3天,顯然無視墮胎問題的複雜性,為了想像中的罕見衝動型墮胎,卻讓無數必須墮胎的不幸者承受額外的罪惡感與污名化,這種假「思考期」欲減少墮胎數目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決不可能成功。
(4) 臨床經驗上不乏許多要求墮胎者,即使法律賦予她墮胎的權利,卻一而再,再而三、四遭到不同醫院診所的拒絕,在英國墮胎法律規定醫師可以良心理由拒絕墮胎,但這種良心必須有(誓詞)證明,不能為了減輕工作負擔而形成選擇性良心。就法理而言,台灣「墮胎法」修正草案應加入類似條文,否則法律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利,卻一再遭到醫師「違法」以不同理由拒絕,求助無門。最常發生此種情況的往往是大週數的胎兒、先天性異常胎兒。以最近報載的一例亂倫案為例(2006.10.16中廣新聞/李台龍):「屏東縣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自稱為了傳宗接代,竟然多次性侵國中的親生女兒,導致女兒懷了男嬰,近期內就將臨盆」,依報載來推測,醫師和社工可能在詮釋法律上都犯了不清不楚的缺失,假如少女自願生下,那無話可說,假如她不願生下,卻因為醫師和社工的主觀價值而被拒絕墮胎,她應立即得到法律正義的緊急澄清,假如這種極端案例不能按照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行,那台灣「墮胎法」就一文不值。
每個選擇墮胎的故事都不相同,墮胎是婦產醫師很常面臨的問題,但也是婦產醫師教育訓練過程中最被忽略的一環,困難之處並不是醫學技術層面,墮胎也比自然生產安全十倍以上,墮胎的困難在於社會與法律層面。在尊重生命與尊重選擇的拔河中並不容易劃出一條清楚的線,但是女人生育的自主權應該比較清楚,理當受到更多尊重。台灣墮胎修正草案反映當前台灣社會許多紛亂的價值觀,並企圖以父權主義權威滲透女人的子宮、輸卵管並主導女人的生育權。新的修正草案規定只有當妳的男人有暴力或精神錯亂、無意識、生死不明時,女人才被授與生育的主權,哀哉,台灣女人像極了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20 多年前國民黨主政下的墮胎法今天看來雖然已經不合身,但當時至少開了先鋒,不幸的是號稱民主進步,提升女權的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並未見進步與前瞻,與蓬勃自由日漸開放的台灣社會演化趨勢也不對味!
(摘自http://www.twh.org.tw/01/news2.asp?newsid=00394)
針對少女懷孕的議題(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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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懷孕
當一位依然在學的少女一旦發現懷孕,所帶來的震驚、憂慮和混亂的確會很大。她即時會面對未來種種的問題:
我如何向父母交代呢?
男朋友會如何呢?
我身邊的朋友會如何看呢?
我日後的學業和事業會如何呢?
我是否要將孩子生下呢?
未婚少女面對懷孕雖然是很困難的事情,但當事人仍有不同可能的選擇,當然每個選擇都會有利有弊,而每個選擇都將影響日後所行的路。香港很多懷孕的少女都會很快想到墮胎,因表面看來是最快捷和方便的,但事實上墮胎會引伸種種嚴重的問題,必須慎重考慮,絕不應隨便選擇。而除了墮胎之外,亦有人選擇生下胎兒自行照顧,或交人領養。
1. 墮胎
有關墮胎的法例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條規定,若要合法替孕婦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必須獲得兩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
-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
- 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
- 孕婦年齡不足十六歲;或
- 孕婦在此前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警,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罪
案之受害者。
任何終止懷孕手術必須在政府指定的公立或私立醫院(共七間)或家計會手術室內由註冊醫生施行,所有接受合法終止懷孕的婦女,懷孕期不得超過24週,但若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則屬例外。所有進行終止懷孕手術的醫務人員均須呈報衛生署。
法律亦規定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服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如屬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人,可判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若要在香港合法進行終止懷孕手術,通常視乎情況採用四種不同的方法,但懷孕期必須在24週之內。
懷孕十二週以內的墮胎手術:
刮宮法:使子宮頸口擴張,用鉗子取出胎兒胎盤後,利用金屬製匙狀的手術用具,將著床在子宮內的胎兒撕碎然後刮出。
真空吸取法:將字宮頸口擴大,利用塑膠或金屬製的吸管,由陰道通過子宮頸進入子宮,將子宮腔內著床的胎兒吸出。
懷孕十二週以上的墮胎手術:
藥物注射法:先採用藥物(例如鹽水),令母腹中的胎兒死去,再注射含前列腺素的藥物刺激子宮收縮,引起發陣痛將死去的胎兒排出子宮外。
剖腹取胎法:不經陰道,直接由下腹開刀,剖開子宮取出胎兒。
口服墮胎藥:
RU486是一種口服墮胎藥丸,能擴張子宮頸,刺激子宮收縮將胎兒排出,由一法國醫學家發明,於1988年在法國市面推出。雖然口服墮胎藥看似比施手術墮胎簡便,(香港暫未出現因服用RU486而導致死亡的個案)但在歐洲、美國及台灣都曾發生懷孕少女因服用此藥而死亡的例子。本港雖有診所及藥房黑市售賣此藥,切記不可自行服用,因為不了解藥性、不了解自己受孕的情況及身體狀況,胡亂服用藥物企圖墮胎,可傷害身體甚至死亡!現時全球有超過20個國家(包括香港)全面禁止採用RU486作墮胎之用,在香港服用RU486墮胎即屬違法,提供或售賣RU486會觸犯《侵害人身罪》,可判入獄三年。
服用RU486的害處:
徵狀 / 後遺症 原因
強烈腹痛 子宮肌肉強烈收縮,軟化子宮頸,排出胚胎
下體長期出血
不孕
胚胎未清,部份組識(骨頭)仍殘留在子宮內
生命危險 RU486不適用於宮外孕,若自行服用,受精卵沒有隨著內膜脫落,繼續長大,最後使輸卵管破裂,導致大量出血
誕下畸胎 每100人使用RU486,會有5人失敗而繼續懷孕,藥性或對胎兒產生後遺症
墮胎所帶來的傷害
隨著社會婚前性行為的風氣越來越盛行,墮胎的數字與日俱增。不少遇到意外懷孕情況的年輕男女,寧可墮胎也不願自行照顧嬰兒或交人領養,部份更有將墮胎視為避孕方法的荒謬想法。其實,避孕是性交前預防懷孕的功夫,避免生命的形成,而墮胎則是活生生的把腹中胎兒殺掉,完全是南轅北轍兩回事!
根據家計會的調查數字顯示,前往旗下青少年保健中心尋求終止懷孕服務的人數,由1998年的一千六百多人增加至2002年二千六千百多人;家計會於2002年調查了一千六百名婦女,其中兩成半曾經進行人工流產,當中四成是因避孕失敗。
根據衛生署的最新資料顯示,2001年本港共有49,144名嬰兒出生,但同年的墮胎宗數卻達20,235宗,墮胎率約為29.2%,較2000年的28.5%高出0.7個百分點,比率更是全球已發展國家之首。現時美國的墮胎率約為24.4%,加拿大則為24.3%,澳洲23.7%,而亞洲區方面,新加坡的墮胎率有22.6%,日本則有22.3%。1
近年統計數字亦顯示,全球每年平均46,000,000人接受墮胎手術,每天平均126,000人進行墮胎!
墮胎是一個重要且需要認真對待的課題,它並不只是除掉腹中塊肉而已,很多人以為胎兒只是一堆細胞,並非真實的人,可是胎兒在懷孕期21日已經開始有心跳!七週大時,手掌的五指已經完全長成;八週時,胎兒已可感覺疼痛。在十二週時,所有器官已經長齊!所以,墮胎絕對是一個關乎生命倫理的問題,且會為墮胎者的身體、心理及與伴侶關係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聯合國「生殖權和生殖健康」調查報告指出,全球每年墮胎數字高達4900萬,因此而死亡的婦女超過7萬人,剩下的亦有大量人出現發炎、大量出血、不育、心理創傷的問題。
性開放的芬蘭曾針對十五至四十九歲、近萬名懷孕後一年內死亡的婦女進行研究,發現墮胎婦女一年內的死亡率是生下孩子者的四倍,自殺率為生下孩子婦女的七倍。美國一項研究也發現,愈年輕的女性,墮胎的風險愈高,墮胎的少女半年內自殺的比率,是未曾墮胎的少女的十倍。
墮胎後的心理創傷:
墮胎其實是將未出生的嬰孩殺死,接受有關手術的女性對此是感受至深的。因此,他們容易患上墮胎症後群,經常自責、充滿罪疚感、睡眠失調、有自毀行為(例如藥物濫用、性濫交、暴飲暴食)、每年都會害怕墮胎的日子的來臨、怕與人建立親密關係(例如逃避面對孕婦及兒童)、自我形象低落、腦海中不時回想
接受墮胎手術的情景等等。
美國一項心理學研究指出,每年160萬個墮胎的婦女,其中一成會出現嚴重的情緒創傷 (如抑鬱症等),而其餘九成的心理影響可能是隱藏性的,潛伏多年後爆發(尤其在再度懷孕時)。
墮胎後對身體的傷害
表面上,墮胎手術可輕鬆解決眼前的困擾,事實卻埋下引爆身體健康危機的炸彈。
病患 / 併發症 成因
下體流血不止,甚或要割除子宮 手術時子宮穿破,引起內出血
腹膜炎 子宮破損受細菌感染
不孕 / 慣性流產 / 早產 / 宮外孕 手術後子宮頸受損,閉合不全
輸卵管發炎或閉塞
休克、呼吸衰竭 麻醉藥成份處理不當,引致藥物過敏
盆腔炎 手術後胚胎殘肢仍殘留子宮內
日後長期月經不穩定 手術時子宮組織遭破壞
墮胎後對伴侶關係的影響
墮胎容易令伴侶間互相指責、互不信任,對伴侶產生憤怒,男方感到自己無法保護伴侶免受傷害,女方則會有罪疚感,甚至怨恨對方,雙方心存芥蒂,關係無法進深。
墮胎造成的傷害及種種後遺症是絕對不能低估的,不值得因雙方一時的情慾、一時的需要而輕易發生性行為,更不應以墮胎當作「另類」的避孕方法。若想進一步了解未婚懷孕少女的心態或墮胎對當事人身心造成的創傷,可瀏覽母親的抉擇網頁,那裡有很多過來人的故事分享:http://www.motherschoice.com/pages/stories/
2. 自行照顧
若然少女重視身體內BB的生命,不願意墮胎,那接著的就是處理嬰孩出生後的照顧問題,有些人會考慮自行照顧嬰孩,而選擇自行照顧(即成為家長或單親家長)亦有幾方面需要考慮:
金錢方面:是否有足夠金錢去照顧嬰孩呢?少女的男朋友和家人會否於經濟上提供幫助呢?
愛心和培育方面:少女與嬰孩的父親的關係如何呢?他是否願意一起去承擔照顧嬰孩的責任?少女是否有足夠的成熟心智去照顧、關心嬰孩的成長呢?有沒有其他人(例如家長)願意一起承擔教養孩童的責任?
社會生活方面:未來的生活圈子、人生目標及生活方式將會大大改變。
事實上,作為家長不只是提供物質和金錢,更重要的是對孩子愛心的關顧和培育,和持續不斷的忍耐和栽培。故此,自行照顧對少女的生活將會帶來巨大影響。
的確,有些少年人真的未必能給予嬰兒理想的成長環境時,那她們可積極考慮將嬰孩給予其他充滿愛心的夫婦與家庭去照顧。
3. 交人領養
事實上,不少少女由於尚未完成學業,而且缺乏其他的支援,都未準備好成為母親,而且懷孕的少女都會發現當嬰兒出生後,她們很可能變成單親媽媽。單親的身份,加上仍然在學或工作收入不穩定,都會使少女陷入困境,不單是財務上、在情緒上更是如此。這些都令母親更難為嬰兒提供所需要的愛護、扶助與成長機會。
其實社會上有不少充滿愛心的夫婦與家庭,願意為有需要的嬰兒,提供最佳的成長機會。雖然要放棄嬰兒撫養權並不是容易的決定,但將嬰兒交予領養,一方面是給自己和嬰孩一個將來和希望,你知道自己的嬰孩會被人愛錫和照顧,另一方面亦是給領養家庭的最好禮物,這可能是你能給予嬰兒幸福的最佳方法。
切勿企圖隱瞞事件
未婚少女萬一意外懷孕,切勿企圖隱瞞事件,獨自承擔,應該向家人、老師及輔導機構尋求協助。若選擇繼續懷孕,可申請一些志願機構為待產少女而設的宿舍,直至孩子出世後,再決定自己撫養或經「社會福利署」安排交他人領養。若決定終止懷孕,必須在合法情況下進行,無論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墮胎,會被判監及罰款。現時為青少年提供相關協助的輔導機構包括:
1) 母親的抉擇:輔導熱線 28682022
2) 家庭計劃指導會(青少年保健中心):服務熱線 2572 2222
*以上內容參考:
The 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 (www.agi-usa.org)
母親的抉擇 (http://www.motherschoice.com/pages/home.asp)
家庭計劃指導會( http://www.famplan.org.hk/sexedu/)
1 「港墮胎率 已發展地區之冠」,《都市日報》,2004年8月9日。
(摘自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doc/S5_2.doc)
少女懷孕
當一位依然在學的少女一旦發現懷孕,所帶來的震驚、憂慮和混亂的確會很大。她即時會面對未來種種的問題:
我如何向父母交代呢?
男朋友會如何呢?
我身邊的朋友會如何看呢?
我日後的學業和事業會如何呢?
我是否要將孩子生下呢?
未婚少女面對懷孕雖然是很困難的事情,但當事人仍有不同可能的選擇,當然每個選擇都會有利有弊,而每個選擇都將影響日後所行的路。香港很多懷孕的少女都會很快想到墮胎,因表面看來是最快捷和方便的,但事實上墮胎會引伸種種嚴重的問題,必須慎重考慮,絕不應隨便選擇。而除了墮胎之外,亦有人選擇生下胎兒自行照顧,或交人領養。
1. 墮胎
有關墮胎的法例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條規定,若要合法替孕婦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必須獲得兩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
-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
- 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
- 孕婦年齡不足十六歲;或
- 孕婦在此前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警,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罪
案之受害者。
任何終止懷孕手術必須在政府指定的公立或私立醫院(共七間)或家計會手術室內由註冊醫生施行,所有接受合法終止懷孕的婦女,懷孕期不得超過24週,但若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則屬例外。所有進行終止懷孕手術的醫務人員均須呈報衛生署。
法律亦規定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服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如屬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人,可判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若要在香港合法進行終止懷孕手術,通常視乎情況採用四種不同的方法,但懷孕期必須在24週之內。
懷孕十二週以內的墮胎手術:
刮宮法:使子宮頸口擴張,用鉗子取出胎兒胎盤後,利用金屬製匙狀的手術用具,將著床在子宮內的胎兒撕碎然後刮出。
真空吸取法:將字宮頸口擴大,利用塑膠或金屬製的吸管,由陰道通過子宮頸進入子宮,將子宮腔內著床的胎兒吸出。
懷孕十二週以上的墮胎手術:
藥物注射法:先採用藥物(例如鹽水),令母腹中的胎兒死去,再注射含前列腺素的藥物刺激子宮收縮,引起發陣痛將死去的胎兒排出子宮外。
剖腹取胎法:不經陰道,直接由下腹開刀,剖開子宮取出胎兒。
口服墮胎藥:
RU486是一種口服墮胎藥丸,能擴張子宮頸,刺激子宮收縮將胎兒排出,由一法國醫學家發明,於1988年在法國市面推出。雖然口服墮胎藥看似比施手術墮胎簡便,(香港暫未出現因服用RU486而導致死亡的個案)但在歐洲、美國及台灣都曾發生懷孕少女因服用此藥而死亡的例子。本港雖有診所及藥房黑市售賣此藥,切記不可自行服用,因為不了解藥性、不了解自己受孕的情況及身體狀況,胡亂服用藥物企圖墮胎,可傷害身體甚至死亡!現時全球有超過20個國家(包括香港)全面禁止採用RU486作墮胎之用,在香港服用RU486墮胎即屬違法,提供或售賣RU486會觸犯《侵害人身罪》,可判入獄三年。
服用RU486的害處:
徵狀 / 後遺症 原因
強烈腹痛 子宮肌肉強烈收縮,軟化子宮頸,排出胚胎
下體長期出血
不孕
胚胎未清,部份組識(骨頭)仍殘留在子宮內
生命危險 RU486不適用於宮外孕,若自行服用,受精卵沒有隨著內膜脫落,繼續長大,最後使輸卵管破裂,導致大量出血
誕下畸胎 每100人使用RU486,會有5人失敗而繼續懷孕,藥性或對胎兒產生後遺症
墮胎所帶來的傷害
隨著社會婚前性行為的風氣越來越盛行,墮胎的數字與日俱增。不少遇到意外懷孕情況的年輕男女,寧可墮胎也不願自行照顧嬰兒或交人領養,部份更有將墮胎視為避孕方法的荒謬想法。其實,避孕是性交前預防懷孕的功夫,避免生命的形成,而墮胎則是活生生的把腹中胎兒殺掉,完全是南轅北轍兩回事!
根據家計會的調查數字顯示,前往旗下青少年保健中心尋求終止懷孕服務的人數,由1998年的一千六百多人增加至2002年二千六千百多人;家計會於2002年調查了一千六百名婦女,其中兩成半曾經進行人工流產,當中四成是因避孕失敗。
根據衛生署的最新資料顯示,2001年本港共有49,144名嬰兒出生,但同年的墮胎宗數卻達20,235宗,墮胎率約為29.2%,較2000年的28.5%高出0.7個百分點,比率更是全球已發展國家之首。現時美國的墮胎率約為24.4%,加拿大則為24.3%,澳洲23.7%,而亞洲區方面,新加坡的墮胎率有22.6%,日本則有22.3%。1
近年統計數字亦顯示,全球每年平均46,000,000人接受墮胎手術,每天平均126,000人進行墮胎!
墮胎是一個重要且需要認真對待的課題,它並不只是除掉腹中塊肉而已,很多人以為胎兒只是一堆細胞,並非真實的人,可是胎兒在懷孕期21日已經開始有心跳!七週大時,手掌的五指已經完全長成;八週時,胎兒已可感覺疼痛。在十二週時,所有器官已經長齊!所以,墮胎絕對是一個關乎生命倫理的問題,且會為墮胎者的身體、心理及與伴侶關係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聯合國「生殖權和生殖健康」調查報告指出,全球每年墮胎數字高達4900萬,因此而死亡的婦女超過7萬人,剩下的亦有大量人出現發炎、大量出血、不育、心理創傷的問題。
性開放的芬蘭曾針對十五至四十九歲、近萬名懷孕後一年內死亡的婦女進行研究,發現墮胎婦女一年內的死亡率是生下孩子者的四倍,自殺率為生下孩子婦女的七倍。美國一項研究也發現,愈年輕的女性,墮胎的風險愈高,墮胎的少女半年內自殺的比率,是未曾墮胎的少女的十倍。
墮胎後的心理創傷:
墮胎其實是將未出生的嬰孩殺死,接受有關手術的女性對此是感受至深的。因此,他們容易患上墮胎症後群,經常自責、充滿罪疚感、睡眠失調、有自毀行為(例如藥物濫用、性濫交、暴飲暴食)、每年都會害怕墮胎的日子的來臨、怕與人建立親密關係(例如逃避面對孕婦及兒童)、自我形象低落、腦海中不時回想
接受墮胎手術的情景等等。
美國一項心理學研究指出,每年160萬個墮胎的婦女,其中一成會出現嚴重的情緒創傷 (如抑鬱症等),而其餘九成的心理影響可能是隱藏性的,潛伏多年後爆發(尤其在再度懷孕時)。
墮胎後對身體的傷害
表面上,墮胎手術可輕鬆解決眼前的困擾,事實卻埋下引爆身體健康危機的炸彈。
病患 / 併發症 成因
下體流血不止,甚或要割除子宮 手術時子宮穿破,引起內出血
腹膜炎 子宮破損受細菌感染
不孕 / 慣性流產 / 早產 / 宮外孕 手術後子宮頸受損,閉合不全
輸卵管發炎或閉塞
休克、呼吸衰竭 麻醉藥成份處理不當,引致藥物過敏
盆腔炎 手術後胚胎殘肢仍殘留子宮內
日後長期月經不穩定 手術時子宮組織遭破壞
墮胎後對伴侶關係的影響
墮胎容易令伴侶間互相指責、互不信任,對伴侶產生憤怒,男方感到自己無法保護伴侶免受傷害,女方則會有罪疚感,甚至怨恨對方,雙方心存芥蒂,關係無法進深。
墮胎造成的傷害及種種後遺症是絕對不能低估的,不值得因雙方一時的情慾、一時的需要而輕易發生性行為,更不應以墮胎當作「另類」的避孕方法。若想進一步了解未婚懷孕少女的心態或墮胎對當事人身心造成的創傷,可瀏覽母親的抉擇網頁,那裡有很多過來人的故事分享:http://www.motherschoice.com/pages/stories/
2. 自行照顧
若然少女重視身體內BB的生命,不願意墮胎,那接著的就是處理嬰孩出生後的照顧問題,有些人會考慮自行照顧嬰孩,而選擇自行照顧(即成為家長或單親家長)亦有幾方面需要考慮:
金錢方面:是否有足夠金錢去照顧嬰孩呢?少女的男朋友和家人會否於經濟上提供幫助呢?
愛心和培育方面:少女與嬰孩的父親的關係如何呢?他是否願意一起去承擔照顧嬰孩的責任?少女是否有足夠的成熟心智去照顧、關心嬰孩的成長呢?有沒有其他人(例如家長)願意一起承擔教養孩童的責任?
社會生活方面:未來的生活圈子、人生目標及生活方式將會大大改變。
事實上,作為家長不只是提供物質和金錢,更重要的是對孩子愛心的關顧和培育,和持續不斷的忍耐和栽培。故此,自行照顧對少女的生活將會帶來巨大影響。
的確,有些少年人真的未必能給予嬰兒理想的成長環境時,那她們可積極考慮將嬰孩給予其他充滿愛心的夫婦與家庭去照顧。
3. 交人領養
事實上,不少少女由於尚未完成學業,而且缺乏其他的支援,都未準備好成為母親,而且懷孕的少女都會發現當嬰兒出生後,她們很可能變成單親媽媽。單親的身份,加上仍然在學或工作收入不穩定,都會使少女陷入困境,不單是財務上、在情緒上更是如此。這些都令母親更難為嬰兒提供所需要的愛護、扶助與成長機會。
其實社會上有不少充滿愛心的夫婦與家庭,願意為有需要的嬰兒,提供最佳的成長機會。雖然要放棄嬰兒撫養權並不是容易的決定,但將嬰兒交予領養,一方面是給自己和嬰孩一個將來和希望,你知道自己的嬰孩會被人愛錫和照顧,另一方面亦是給領養家庭的最好禮物,這可能是你能給予嬰兒幸福的最佳方法。
切勿企圖隱瞞事件
未婚少女萬一意外懷孕,切勿企圖隱瞞事件,獨自承擔,應該向家人、老師及輔導機構尋求協助。若選擇繼續懷孕,可申請一些志願機構為待產少女而設的宿舍,直至孩子出世後,再決定自己撫養或經「社會福利署」安排交他人領養。若決定終止懷孕,必須在合法情況下進行,無論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墮胎,會被判監及罰款。現時為青少年提供相關協助的輔導機構包括:
1) 母親的抉擇:輔導熱線 28682022
2) 家庭計劃指導會(青少年保健中心):服務熱線 2572 2222
*以上內容參考:
The 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 (www.agi-usa.org)
母親的抉擇 (http://www.motherschoice.com/pages/home.asp)
家庭計劃指導會( http://www.famplan.org.hk/sexedu/)
1 「港墮胎率 已發展地區之冠」,《都市日報》,2004年8月9日。
(摘自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doc/S5_2.doc)
2008年3月9日 星期日
[公告]人哲開會進度
嗚阿...網路出問題,只好重新再key。
一、開會進度:
3/10 資料消化完畢,發表與討論。
3/12 補充10號未完成進度 ; 上傳書面資料,最晚13號繳交。
3/17 全組已看過片子,分享觀影心得。(請大家寫500字心得)
3/19 課堂播放影片。
3/20 ppt製作。
3/24 ppt、書面完成,簡單演練。
3/26 上台報告。
二、工作分配:
1、口頭報告:俐伶、妍希、尹琳
2、統整、ppt製作:聖博、韻禧、尹琳
3、書面資料:
(1)宗教:俐伶
(2)法律:妍希
(3)社會:聖博、韻禧、尹琳
一、開會進度:
3/10 資料消化完畢,發表與討論。
3/12 補充10號未完成進度 ; 上傳書面資料,最晚13號繳交。
3/17 全組已看過片子,分享觀影心得。(請大家寫500字心得)
3/19 課堂播放影片。
3/20 ppt製作。
3/24 ppt、書面完成,簡單演練。
3/26 上台報告。
二、工作分配:
1、口頭報告:俐伶、妍希、尹琳
2、統整、ppt製作:聖博、韻禧、尹琳
3、書面資料:
(1)宗教:俐伶
(2)法律:妍希
(3)社會:聖博、韻禧、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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